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16-070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卫宁收购天津津微首佳软件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卫宁健
康”)于2015年8月透过全资子公司江苏金仕达卫宁软件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卫宁”)以自有资金人民币6,180万元通过公开挂牌转
让方式取得天津津微首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津微首佳”)60%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8月14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2015-088号公告)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况
2016年6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苏卫宁收购天津津微首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议案》,
同意江苏卫宁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6,500万元收购夏军、蔡连忠、刘
庆生、彭健、房永红(上述五位股东以下合称“转让方”)合计持有
津微首佳40%的股权。2016年6月29日,江苏卫宁与转让方签署了《股
权收购协议》。
本次交易使用资金为自有资金,根据卫宁健康《公司章程》和《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卫宁健康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卫宁健康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未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相关方介绍
1、受让方
江苏金仕达卫宁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2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孙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5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设计和制作、技术咨询和技
术服务及计算机配件的销售;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集成的维护;信息
咨询服务。
江苏卫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2、转让方
夏军,中国国籍,男,身份证号码:120104196108******,目前
持有津微首佳24.291%股权。
蔡连忠,中国国籍,男,身份证号码:120103196209******,目
前持有津微首佳8.509%股权。
刘庆生,中国国籍,男,身份证号码:120101195909******,目
前持有津微首佳2.946%股权。
彭健,中国国籍,男,身份证号码:120105196810******,目前
持有津微首佳2.618%股权。
房永红,中国国籍,女,身份证号码:120106196009******,目
前持有津微首佳1.636%股权。
上述五位转让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天津津微首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77543K
住所: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 6 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G 座 1015、
1016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宇青
成立日期:2007 年 7 月 11 日
经营范围:软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培训;软件销售;计算
机系统集成;交电、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通讯器材销售;计算机安装;
电信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承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2、财务情况
2016 年 3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万元) 2,808.84 2,930.08
负债总额(万元) 928.26 1,131.31
所有者权益(万元) 1,880.58 1,798.77
项目 201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2015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643.13 3,028.81
营业利润(万元) 96.25 -40.44
净利润(万元) 81.81 71.74
3、业务情况
津微首佳主要致力于软件技术与医疗领域信息化领域,是一家以
医疗卫生信息化应用软件研发、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主的软件企业。先
后通过天津市双软认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ISO9000 和 CMMI3
级评估,并取得了多项软件产品和软件著作权。
津微首佳自成立以来,先后承担了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及天津市
科委、经信委等多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广泛的市场应用。经过多年
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覆盖整个医疗信息化建设的完整产品线,为天
津区域近百家医疗机构提供全方位服务。其主要客户包括天津市天津
医院、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天
津市海河医院等多家三级甲等医院,客户数量约占天津市场医疗机构
50%以上。
4、本次交易前后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万元) (%) (万元) (%)
江苏金仕达卫宁软件有限公司 300 60% 500 100%
夏军 121.4528 24.291% - -
蔡连忠 42.5464 8.509% - -
刘庆生 14.7276 2.946% - -
彭健 13.0912 2.618% - -
房永红 8.182 1.636% - -
合计 500 100% 500 100%
5、交易定价依据
基于津微首佳区域竞争优势、预期盈利能力及医疗卫生信息化行
业广阔的市场潜力,经各方友好协商,同意江苏卫宁以人民币 6,500
万元收购转让方持有津微首佳 40%的股权。
四、股权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江苏卫宁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6,500 万元收购目标公司 40%股权,
具体比例及价格如下:
股权转让价款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权比例
(万元)
1 夏军 24.291% 3,947.2875
2 蔡连忠 8.509% 1,382.7125
3 刘庆生 2.946% 478.7250
4 彭健 2.618% 425.4250
5 房永红 1.636% 265.8500
合计 40% 6,500.0000
(二)价款支付
1、首期股权转让价款:江苏卫宁应在本协议第 4.1 条规定的交
割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或被江苏卫宁以书面方式豁免之日后的十日
内,江苏卫宁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7.92%。(即人民币 515
万元,其中夏军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12.7466 万元;蔡连忠取得股权
转让价款 109.5534 万元;刘庆生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7.9298 万元;
彭健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3.7068 万元;房永红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21.0635 万元)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在完成本协议第 5.1 条规定的交割手续后,江
苏卫宁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7.92%。(即人民币 515 万元,
其中夏军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12.7466 万元;蔡连忠取得股权转让价
款 109.5534 万元;刘庆生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7.9298 万元;彭健取
得股权转让价款 33.7068 万元;房永红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21.0635 万
元)
2、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将分三期支付,下列各期支付条件得以满
足或被江苏卫宁以书面形式明确豁免后的十日内,江苏卫宁应向转让
方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
(1)目标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083 万元,且江苏卫宁已收到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江苏卫宁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款的
28.05%,人民币 1,823 万元,其中夏军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1,107.0623
万元;蔡连忠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87.7977 万元;刘庆生取得股权转
让价款 134.2640 万元;彭健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119.3154 万元;房永
红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74.5607 万元)
(2)目标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300 万元,且江苏卫宁已收到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江苏卫宁应向转让方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款的
28.05%,人民币 1,823 万元,其中夏军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1,107.0623
万元;蔡连忠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387.7977 万元;刘庆生取得股权转
让价款 134.2640 万元;彭健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119.3154 万元;房永
红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74.5607 万元)
(3)目标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560 万元,且江苏卫宁已收到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以
及转让方提供的本次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江苏卫宁应向转让
方支付第五期股权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款的 28.06%,人民币
1,824 万元,其中夏军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1,107.6696 万元;蔡连忠
取 得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388.0104 万 元 ; 刘 庆 生 取 得 股 权 转 让 价 款
134.3376 万元;彭健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119.3808 万元;房永红取得
股权转让价款 74.6016 万元)
(三)业绩承诺的保证及补偿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承诺,目标公司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083 万元、1,300 万元、1,56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
若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
承诺净利润但不低于承诺净利润金额的 70%,转让方须按差额部分每
1 元乘以 1.39 倍用现金方式向江苏卫宁作出补偿或从后续尚未支付
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但如果截至 2018 年度结束时,目标公司在
业绩承诺期间净利润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达到 3,943 万元的,则江
苏卫宁向转让方返还之前年度的补偿款或从后续尚未支付股权转让
价款中追加支付。
若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
承诺净利润的 70%,江苏卫宁有权要求转让方按如下标准进行回购:
1、若目标公司 2016 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金额的
70%,江苏卫宁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 364.6 万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目
标公司 30%股权。转让方按本次交易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占本次交易
总额的比例承担各自应支付的回购款,江苏卫宁不再支付后续股权转
让款。
2、若目标公司 2017 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金额的
70%,江苏卫宁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 2017 年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1.2
倍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目标公司 30%股权。转让方按本次交易获得的股
权转让价款占本次交易总额的比例承担各自应支付的回购款,江苏卫
宁不再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
3、若目标公司 2018 年度实际完成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金额的
70%,江苏卫宁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 2017、2018 两年实际支付股权转
让款的 1.2 倍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目标公司 30%股权。转让方按本次交
易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占本次交易总额的比例承担各自应支付的回
购款,江苏卫宁不再支付后续股权转让款。
(四)追加股权转让价款
若目标公司 2018 年度实际净利润介于 1,560 万元-1,950 万元
(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增长 20%-50%之间),每增加 13 万扣非净利
润(每增加 1%),江苏卫宁向转让方追加支付现金奖励 3.25 万元。
若目标公司 2018 年度实际净利润不低于 1,950 万元时,江苏卫宁向
转让方支付一次性追加现金奖励 97.5 万元。
(五)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法人治理
董事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江苏卫宁及卫宁健康委派 2 名董事,
转让方委派 1 名董事,董事长由江苏卫宁委派的董事担任。
监事: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江苏卫宁委派。
总经理:首任总经理由夏军担任。
(六)目标公司更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适时根据江苏卫宁的要求完成名称
变更。
(七)应收账款的回收
目标公司应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款项净值(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 100%;
如未能如期收回,转让方应各自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的
权益比例向江苏卫宁作出补偿或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
目标公司应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收回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应收款项净值(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 100%;
如未能如期收回,转让方应各自按照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的
权益比例向江苏卫宁作出补偿或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
(八)相关税费
除非在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与履行本协议和完成本次
交易相关的一切费用应由法定纳税义务人负担。本次交易过程中产生
的个人所得税,江苏卫宁有权代扣代缴。
(九)生效条件
经各方签字、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
章且经江苏卫宁股东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审批机构
审议批准。
五、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透过江苏卫宁持有津微首佳 100%股权,
进一步加大公司对津微首佳的持股比例及控制能力,有利于整合津微
首佳现有的市场、研发和团队资源,进一步夯实卫宁健康医疗卫生信
息化的基础,而医疗卫生信息化是健康服务业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对
于卫宁健康在“医疗互联网+”健康服务领域的布局有积极的意义。
六、风险提示
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会对企业经营环境、经营业绩等产生较大
影响,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可能对津微首佳的经营带来一定的不确
定性。
本次收购虽经过公司详细论证及严格的对价支付条件,但由于盈
利预测期内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可能给津微首佳
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津微首佳能否适用未来行业格局、
市场竞争、技术革新等存在不确定性,可能会存在津微首佳未来经营
状况出现达不到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江苏卫宁将持有津微首佳 100%股权,津微首
佳将融入上市公司管理控制体系,需在业务规划、客户共享、产品发
展、团队建设、管理体系、财务统筹等方面进行深入融合,整合能否
顺利实施以及整合效果能否达到收购预期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股权收购协议。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