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达林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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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16-04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2016 年 6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 42 号广电国际大厦 8 楼公

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9 日(周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交易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 年 6 月 28 日

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 6 月 29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30,432,0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29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

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

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 230,427,2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28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0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人,拥有及代表的

股份为 4,800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中小投资者

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通过了

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432,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432,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432,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4,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都伟、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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