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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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

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公司出资65,785.71

万元(暂定)收购公司间接控制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

务控股集团”)持有的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湖山公

司”)51%股权之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先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股权收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

事前认可。本次交易内容为本公司出资 65,785.71 万元(暂定)收购公司间接控

制股东港务控股集团持有的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 51%股权,属于关联交易行为。

本次交易兑现了港务控股集团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本次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

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相关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聘请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

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选聘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

外,评估机构与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3、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4、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均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

构在评估过程中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交易标的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价值公允,评估结论合理。

独立董事: 傅元略 初良勇 刘鹭华

201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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