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电力: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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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受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南环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朱军、李可人 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大会的表决

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因公司正在办理非公开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批准手续,

预计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无法取得相关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

交所网站刊登了《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

-1-

决定取消本次股东大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下列九项议案:(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4)《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5)《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7)《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9)《关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了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 13:30 在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255 号公司本部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所律师对参加会议的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审

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4 人,均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持有和代表公司股数

8275195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代表股数 17803911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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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本的 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合并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下

列一十八项议案:(1)《2015 年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2)《2015 年

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3)《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4)《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5)《2015 年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6)《2016 年公司财务预算方案》;(7)《关于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 2015 年度

审计费的议案》;(8)《关于 2015 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

案》;(9)《关于 2015 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10)《关于

聘任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1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

司 2016 年向关联方出售计算机软件并提供相关劳务的议案》;(12)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燃煤购销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13)《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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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的议案》;(14)《关于修改<大唐华银电力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15)《关于修改<大唐华

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6)《关于与上海

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的议案》;(17)《关于聘免公司

独立董事的议案》;(18)《关于聘免公司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一十八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

主 任:

刘用生 律师

见证律师:

朱 军 律师

见证律师:

李可人 律师

2016 年 6 月 29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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