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宜
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自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工作, 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展开了审计、评估、法律核查等相关工作,就
重组方案中的各项事宜与交易对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同时认真按
照有关要求,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期间定期发布重大资产重
组进展公告,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后证券市场环境、政策等客观情
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各方无法达成符合变化情况的交易方案。经审慎
研究,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次交易。
2 、要求公司董事会妥善处理好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后续事
宜,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在信息披露范围内解答
投资者关注的问题,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就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己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
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
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终止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发展需要,同意公司董事
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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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唐 琳 黄兴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