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韩巍律师、王
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经办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6 月 28 日
(周二)14:00 至 15:00 在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的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
召开;同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00—2016 年 6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修订)》(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国华投资大厦 3 层 310 室邮政编码: 100007 电话:(8610)5819 9538 /传真:(8610)5819 9528
Room 310, 3/F, Guohua Plaza, No.3,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China.Tel:(8610)5819 9538/ Fax:(8610)5819
9528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分别于下列日期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有关公告进行的。
1、 2016 年 3 月 12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
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4、 2016 年 6 月 7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十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项内容和第 1 项及第 3 项内容以下统称“《董事会公
告》”);
5、 2016 年 6 月 7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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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16 年 6 月 7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届次、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股
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作
出了决议,并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7、 2016 年 6 月 22 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5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8.2.1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 14 时 00 分在国安大厦三
层会议室(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6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4 条、第 19 条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7 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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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距
公司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8 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期间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02 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5
条、第 18 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股东大会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方式、现场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的表决
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信息披露情况、出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
方法(包括: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受托形式、
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
票程序等。该通知中明确载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其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0 条和《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为:
1、 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
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股东名称或姓名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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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15 时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及贵公司制作的《出席会议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册》,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108 名,所持股份共计 644,556,55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41.1087%。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5 名,
所持股份共计 587,946,302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982%;通
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93 名,所持股份
共计 56,610,251 股,占贵公司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记载于《股
东名册》中的贵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的姓名、股东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
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
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 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及董事会
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依法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3、 本所指派律师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1、 审议贵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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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贵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贵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审议贵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 审议贵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 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6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 逐项审议关于贵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包括:
8.01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短信群发
服务的议案;
8.02 审议关于贵公司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呼叫中心业务的议案;
8.03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哥拉 RED 项目提供劳务的议案;
8.04 审议关于贵公司向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8.05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系统集成及软硬件
服务的议案;
8.06 审议关于贵公司接受亦非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系统开发和集成服
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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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子公司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综合
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贵公司为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
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贵公司拟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贵公司拟以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省
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00959)股票质押办理银行借款的议案;
15、 逐项审议关于贵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具体包括:
15.01 非独立董事选举
15.01.01 审议关于选举罗宁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2 审议关于选举夏桂兰女士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3 审议关于选举秦永忠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4 审议关于选举李建一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5 审议关于选举刘鑫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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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06 审议关于选举张建昕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7 审议关于选举孙璐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8 审议关于选举廖小同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09 审议关于选举李向禹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1.10 审议关于选举庄宇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5.02 独立董事选举
15.02.01 审议关于选举刘京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2.02 审议关于选举卢侠巍女士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2.03 审议关于选举王洪亮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2.04 审议关于选举程源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2.05 审议关于选举曾会明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 逐项审议关于贵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包括:
16.01 审议关于选举刘欣女士为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16.02 审议关于选举李晓山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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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审议关于贵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18、 审议关于贵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2016 年 3 月 23 日和 2016 年 6 月 7 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依法、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后,
贵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提案权的股东和贵公司董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提出
超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新提案,提案审议过程中未出现对提
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提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
(一)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系统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表明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 时开始,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 15 时网络投票结束后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网络投票记录和贵公司所作的
统计,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8 名,
所持股份共计 644,556,55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1087%。其中,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5 名,所持股份共计 587,946,302
股,占贵公司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982%;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共 93 名,所持股份共计 56,610,251 股,占贵公司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05%。
(二)经贵公司董事会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指定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
事和本所律师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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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提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表决。上述表决方式和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0 条、第 21 条、第 35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第 4 条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根据贵公司监事及股东指定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并根据本所
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49,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59%;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
弃权的股份为 577,1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9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2、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49,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59%;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
弃权的股份为 577,1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9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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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49,8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的
99.9059%%;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046%%;弃权的股份为 577,1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9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4、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49,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59%;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
弃权的股份为 577,1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9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5、 审议并通过了贵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68,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88%;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
弃权的股份为 558,5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66%。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6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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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60,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76%;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
弃权的股份为 566,1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87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贵公司 2016 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14,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04%;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
弃权的股份为 612,1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包括:
8.0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短
信群发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73,161,215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2,380,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329%;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
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03%;弃权的股份为 751,290 股,占到会股东
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026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第 12 页
8.0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呼叫中心业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73,161,215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2,396,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550%;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
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03%;弃权的股份为 735,090 股,占到会股东
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47%。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哥拉 RED 项目提供劳务的议
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73,161,215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2,395,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529%;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
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03%;弃权的股份为 736,590 股,占到会股东
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6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向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73,093,799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72,329,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8.9540%;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
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403%;弃权的股份为 735,090 股,占到会股东
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57%。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第 13 页
8.0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北京北邮国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系统集成及
软硬件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0,057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783,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811%;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弃权的股份为 736,59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1143%。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8.0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接受亦非云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系统开发和
集成服务的议案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0,057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785,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8814%;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
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弃权的股份为 735,090 股,占到会股
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114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9、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
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28,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
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6%;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33,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
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53%;弃权的股份为 593,7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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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0、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
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28,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026%;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33,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053%;弃权的股份为 593,7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921%。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子公司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
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13,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002%;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33,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0.0053%;弃权的股份为 609,2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94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为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
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13,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9002%;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33,9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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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股份的 0.0053%;弃权的股份为 609,2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94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拟注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16,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06%;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弃
权的股份为 610,7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48%。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拟以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信国安通信有限公司持有的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00959)股票质押办理银行借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643,931,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30%;
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29,5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46%;弃
权的股份为 595,6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2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具体包括:
15.01 非独立董事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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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01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罗宁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676,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025%。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02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夏桂兰女士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5,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03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秦永忠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5,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04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李建一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5,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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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05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刘鑫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4,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06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张建昕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4,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07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孙璐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4,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08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廖小同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4,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6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第 18 页
15.01.09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李向禹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89,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7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1.10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庄宇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70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5064%。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2 独立董事选举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贵公司确认,下列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有权对独立董事选举事项进行表决。
15.02.01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刘京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435,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651%。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第 19 页
15.02.02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卢侠巍女士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90,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7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2.03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王洪亮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90,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7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2.04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程源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90,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7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5.02.05 审阅并通过了选举曾会明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90,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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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6、 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具体包括:
16.01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刘欣女士为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
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210,3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302%。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6.02 审议并通过了选举李晓山先生为贵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
议案
该项议题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该项议题的有效表决股份为
644,556,553 股,同意该项议题的股份为 602,190,0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93.427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该 项 议 案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为 644,556,553 股 , 同 意 该 项 议 案 的 股 份 为
643,678,5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的
99.863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67,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260%;弃权的股份为 710,2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1102%。
第 21 页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18、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贵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 项 议 案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为 644,556,553 股 , 同 意 该 项 议 案 的 股 份 为
643,678,583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股 份 的
99.8638%;反对该项议案的股份为 162,70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
的 0.0252%;弃权的股份为 715,27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0.1110%。
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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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供经办律师签字用)
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叶 岚
经办律师:
韩 巍
经办律师:
王 伟
201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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