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1、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3、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上述四
种指定报刊上同时公告,并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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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
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
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暂
缓及豁免的具体规定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信息提供与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
供有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管理层人员:(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
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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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1)遇其知晓的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
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所述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
重要影响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一般事项,包括: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进行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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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公司关联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
要求界定。
2、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进行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已经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其他重大事件和重大风险情形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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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可转换公司战旗涉及的重大事项;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二)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十四)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十八)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
查;
(十九)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十二条第一款第 2 项的规定。
四、其他情形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
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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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转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提供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七)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
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托管、冻结、司法
拍卖或者设定信托;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加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
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事项;
(十四)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上述第十二条中需披露事项临时报告,临时报告还包括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以上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编制,
相关部门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室按交易所要求负责编制,财务部门
按董事会秘书室的要求提供完整的财务报告及分析,相关部门按董事会秘书
室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中所述“第一时间”是指事件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
内。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至第十一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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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权限如下:
(1) 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提
供到信息披露责任部门。
(2) 证券事务代表拟制相关披露内容;
(3)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 董事长签发。
第五章 保密和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
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就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发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
属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请遵照执行。同时报送集
团公司有关部门,望请参照。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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