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医疗:公司章程修正案(一)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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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了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经营发展的需要,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现修订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原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现修订为:

删除第三十二条,该条款以下条款的编号自动做相应调整。

原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第八十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

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现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2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原章程第八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现修订为: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章程第九十条规定如下:

第九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订为:

第八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

原章程“第九十七条”前增加一个条款,原第九十七条编号不变,该条款以下

条款编号保持不变。

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第九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新增条款第一百四十六条,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编号修改为“第一百四

十七条”,该条款以下条款的编号自动做相应调整。

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

副经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现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副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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