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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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发[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健全中

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积

极回报投资者,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研究论证,制定了《中国船舶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经营发展实际、

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和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

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分配后母公司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

前述“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受不可抗力事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受到

重大影响;

2、按照上述比例计算得出的当年每股应分配利润低于0.01元;

3、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为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4、公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待来访、投资者

热线、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二)公司因前述第二条规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低于规定的

比例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

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作出修改时,公司可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制定三年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股

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且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并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第六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规划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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