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 于 中 国冶 金 科 工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I5年 度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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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 阳区东大桥 路 9号 侨 福芳草地 D座 7层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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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yang Dis臼 HGt,100020,Be刂 ing,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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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⒛ I5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中 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受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 ,指 派本所李婕妤律师、施 军律师出席公司 ⒛ I5年 度股
东周年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会议勹,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
“
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
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对 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 。
本所律师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 :公 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的;与 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 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不 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 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 同意公司
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并公告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 , 并对本次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会议的召集
法律 意见书
公司于 ⒛ 16年 5月 13口 在指定媒体发布 了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
1、
司关于召开 ⒛ 15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以 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 口、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并 附有股东
授权委托 书及股东大会回执格式文本 。
公司于 2016年 5月 13日 在指定媒体披 露了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
2、
司 2015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会议材料》(以 下简称 “会议材料 ●,对 会议议程及议
案 内容进行披露 ,并 说明相关议案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基于以上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
定 ,合 法有效。
(二 )本 次会议的召开
1、 根据会议通知的 内容 ,本 次会议的现场会议定于 ⒛ I6年 6月 ⒛ 口下午
1⒋ OO在 中国北京市朝 阳区曙光西里 ⒛ 号中冶大厦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 票系统 ,通 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6年 6月 ⒛ 口
9:1b-9:25,9:30-H:3O,1⒊ 3O-l⒌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1G
年 6月 ⒛ 日 9:I⒌ 15:oo。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验证,本 次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内容—致 。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国文清 由于公务原 因未能参加
并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 ,本 次股东大会 由过半数董事会成员推举的公司执行董事、
总裁张兆祥主持 ,符 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
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及其 资格
法律意见书
经 本所律 师查验 ,出 席本 次会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的情况 如 下 :
1、 经 本所律 师核 查验 证 出席 本次股 东大 会 的公司法人股股 东 的账户 登记证
明、法 定代表 人 身份 证 明 、股 东代表 的授 权委托证 明和 身份 证 明 ,以 及 出席本 次
股 东大会 的 自然人股 东 的账户 登记证 明 、个人 身份 证 明 、授 权委托 证 明和 身份 证
明等相 关 资料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计 茌人 ,所 持
有表 决权 的股份总数 为 12,702,⒛ I,521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比例为
⒃ .4mO0/0。 其 中 ,A股 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人数为 2名 ,所 持有表 决权 的股 份数 为
I2,265,127,5OO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比例 约为 “ 。1817%;H股 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人数为 2名 ,所 持有表 决杈 的股份数 为 侣 7,"4,⑿ I股 ,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比例 约为 2。 ⒛ 71%。
2、 通 过 网络 参加本 次股 东大会 议案表 决 的股 东共计 H人 ,所 持有表 决权 的
股份 数为 2,335,⒃ 0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比例 为 0.0I⒛ %。
3、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 场会 议 的 A股 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 所代 理之 股 东均 系
截 止 于股 权 登记 口 (⒛ 16年 5月 27口 )下 午 3:00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收市后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登记在册 的公 司股 东 。
茌、 出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公 司 H股 股 东资格 由香港 中央证券 登记 有 限公 司协
助 公 司予 以认定 。
5、 经 本所 律 师核 查验 证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公 司董事 、监 事 、 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均有权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
基 于 以上 ,本 所律师 认为 ,出 席本 次会 议 的人 员资格 符合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 《股 东大会规 则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合 法有 效 。
三、 本 次会 议 的表 决程 序 和表 决结果
(一 )本 次会 议 的表 决程序
1、 本 次会 议就会 议通 知 中列 明的各项 议案逐 项进 行 了审议和表 决 。
法律意见书
2、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其 中,现 场
表决票经监票人 、计票人清点 ,由 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二 )本 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 ,本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
(l)《 关于(中 国中冶董事会 ⒛ 15年
度 工作报告>的 议案》;
(2)《 关于<中 国中冶监事会 ⒛ 15年
度工作报告>的 议案》 ;
(3)《 关于中国中冶董事、监事 ⒛ 15年
度薪酬的议案》;
(ω 《关于中国中冶 ⒛ 16年 度担保计划
的议案》 ;
(5)《 关于聘任 2016年 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及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均 经 出席会议有表决杈的股东所持表决杈过
半数
同意 ,获 得有效表 决通过 。
基于以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结杲合法有效 。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证
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 下无正文 ,接 签字页 )
法律忠见书
(本 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
经办 师:~三至H廴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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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妤
施晖
经 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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