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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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9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

第 27 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审被告”、“上

诉人”)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

第 27 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一审原告”或“被上诉人”)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静安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

会议通过的决议【案号:(2016)沪 0106 民初字第 1159 号)】(详见公告编号:

临 2016-025)。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

沪 0106 民初 1159 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6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递交了《民

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静安法院作出的(2016)沪 0106 民初 1159 号《民事

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已根据

法院要求预缴了上诉申请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海二中院的开庭传票等

相关文件。

《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

(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6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职务:董事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 0106 民初 1159 号《民

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审判决以上诉人没有在第六届第 27 次董事会会议上就“情况紧急”进行

说明,没有证据证明召集该次董事会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为由,认定该次董

事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判决撤销该次董事会。

此判决蛮横干涉公司治理,对公司自治原则粗暴践踏,将会给中国近 3000

家上市公司治理带来极大破坏,社会效果恶劣。这样的司法判决对社会经济秩序

是具有破坏性的。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第 6 页)认定上诉人没有在会议上就情况紧急作出说明。首

先,不管此事实是否存在,一审法院主动帮助被上诉人寻找连被上诉人在上诉状

和庭审中都没有提及的事实,就已经严重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被动中立原则。其

次,这一事实认定是从何而来?通观一审判决全文也没有看到一审凭什么证据认

定这样的事实。反而是一审判决(第 3 页)载明“被告董事长也在会议上作了说

明”。上诉人董事长在会议上就情况紧急已作出说明是上诉人一直主张的,董事

会无异议通过决议难道不能充分反证董事会对召集程序的认可?对董事长已就

情况紧急作出说明的认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在董事会上就情况紧急进

行说明是毫无依据的捏造事实。

2、一审判决(第 6 页)载明“被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确实有权对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存有异议的条文作出解释。但应当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解释应该符

合事实、法律,应该符合社会一般常识。”本次董事会无异议通过董事会决议,

代表董事会对本次会议召集程序认可,请问这违反什么法律?违反什么事实?违

反什么一般常识?需要司法这般粗暴干涉吗?公司召集董事会是否属于情况紧

急涉及到商业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能以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吗?一审

法庭有这样的商业判断、公司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需要代替公司进行判断吗?

公司自治原则体现在哪里?

3、一审判决(第 7 页)载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召集董事会存在情况紧

急的情形。”上诉人已经说明,公司董事会无异议通过该次董事会决议就反证了

该次会议的情况紧急性,这不就是证据吗?上诉人一再强调,是否情况紧急的判

断应该交给公司董事会,而不是法官,这才是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难道法官比

董事会还要懂得公司经营,商业判断?董事会认为情况紧急,法官不同意,就要

撤销董事会决议,这是何等的权力的傲慢!何等的超越司法界限!这样的司法判

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显而易见,在我国经济下行的时刻,上市公司的公司治

理还要被这样错误的司法拖后腿,岂非雪上加霜。

4、被上诉人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勤夫在其担任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公

司董事长期间(见一审被告提交的证据 4、证据 5 和证据 6)分别在 2005 年 5

月 2005 年 9 月和 2006 年 2 月三次临时发出通知召集董事会,审议包括修改公司

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转让股权、增设副总经理等五项重大

议案。而第 27 次董事会仅修改公司章程 107 条一项议案,平湖九龙山及其控制

人李勤夫就在起诉状中主张应当慎重讨论,认为被告修改公司章程不属于可以随

时发出会议通知的事项,本案的起诉状内容说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衡量同一事

项的是不同标准、属于自相矛盾。被上诉人以这样的理由起诉也充分说明被上诉

人本次起诉的目的是明显恶意滥用诉权,企图以诉讼扰乱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

以谋求非法的利益。这样只许周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起诉理由居然会被一审法

院支持。

5、按照上诉人公司自 2005 年以来李勤夫担任董事长以来形成的惯例,上诉

人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可以被董事会作为紧急事项进行处理。现在的上诉人

公司董事会是按照公司惯例在处理,董事长也在会议上作出了说明。该次董事会

的公告也证明:9 名董事中的 6 名董事(包括 2 名独立董事)认可此次会议决议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错误适用法律,粗暴践踏公司自治原则,

社会效果恶劣。上诉人作为海航集团旗下主板上市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坚

定不移!望贵院予以纠正,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

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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