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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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27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除议案十《关于审批 2016 年度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

额度的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通过。

2.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28 日 13: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胡军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9人,代表股份491,411,671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33.3031%。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486,846,7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9937%。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6人,代表股份4,564,912股,占公司总股份

1

的0.309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

议案 :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7,33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698%;反对 3,009,5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24%;弃权 1,070,0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7,24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5%;反对 2,86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29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5 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7,24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5%;反对 2,86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29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87,24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5%;反对 2,86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29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4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5%;反对 2,86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29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87,24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5%;反对 2,86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0%;弃权 1,29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 201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42,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15%;反对 2,859,6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9%;弃权 1,30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0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775%;反对 2,859,68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14%;弃权 1,309,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审批 2016 年度融资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17,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65%;反对 3,101,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2%;弃权 1,09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3%。

3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审批 2016 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16,5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63%;反对 3,102,8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14%;弃权 1,09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438%;反对 3,102,81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769%;弃权 1,09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793%。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审批 2016 年度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85,532,559 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59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61%;反对 4,143,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768%;弃权 1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61%;反对 4,143,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768%;弃权 13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71%。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11.《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黄山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工程 PPP 项

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39,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09%;反对 2,765,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27%;弃权 1,407,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286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三级子公司扬州华广综合授信 5,500 万元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1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70%;反对 2,99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6%;弃权 1,1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99%;反对 2,995,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01%;弃权 1,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 5,000 万元提

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7,219,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70%;反对 2,995,4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6%;弃权 1,1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999%;反对 2,995,41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01%;弃权 1,19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5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叶正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5

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29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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