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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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

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出具意见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所

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

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

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蒋春霞、王永、张小宁

201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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