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2016-050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中节能华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华
禹”)与公司及关联方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高新”)等共同
投资设立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并签署了合
作框架协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均回避
了表决,保荐机构也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1
日和 6 月 17 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
关公告。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近日,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镇江高新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高新”)、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节能资本”)、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楹”)、中节能华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华禹”)、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乾盛”)签署《关于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
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合同”),共
同发起设立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镇江华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
并购基金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截至合伙协议签署日,各合伙人
共计认缴39.60亿元,其中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购出资
额10,000万元,镇高新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额20,000万元,中
节能资本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额30,000万元,中国天楹作为劣
后级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额85,000万元,安信乾盛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认购出资额250,000万元,中节能华禹作为普通合伙人,认购出资额1,000万
元。
二、合作方介绍
(一)关联合作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维波
注册资本:20000万元整
住所:镇江新区大港银山支路8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0年6月11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
业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创业管理服务。
2、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瀚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因而为公司的关联方,其实际控制人为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5年12月31日,镇高新总资产为20216.21万元,净资产为15046.63
万元。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573.37万元。
(二)非关联合作方介绍
1、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宜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楼15层1501室
成立日期:2015年5月21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
得开展审计、验资、查账、评估、会计咨询、代理记账等需要经专项审批的
业务,不得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查账报告、评估报告等文字材
料);企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
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
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节能华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
2、中节能华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兴宇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B楼9层901
成立日期:2010年5月18日
经营范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发起设立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
资、投资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
主要投资领域:致力于节能环保行业投资,最大限度地利用股东的主营
业务优势和行业整合能力。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包括余热余气利用、建筑节
能与节能建材、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清洁技术开发、节能装
备制造及配套等;环境保护:包括城市水务、固废处理、烟气治理、重金属
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服务、环保设备制造及配套等;新材料与资源综合利用;
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Pre-ipo项目等。
控股股东: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中节能华禹是一家专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于2014年4月9日取得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备案证书编号为P1000742)。
中节能华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中节能
华禹的控股股东为中节能资本。目前中节能华禹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
股份。
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35)
法定代表人:严圣军
注册资本:123,855.7742万元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黄海大道(西)268 号 2 幢
成立日期:1993 年 11 月 3 日
经营范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蒸汽生产,自产产品销售,危险废弃物
处理(前述所有范围权限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可再生能
源项目及环保设施的投资、开发;污泥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大气环境治理、噪声治理、土壤修复;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填埋气开发与利用;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投资与运营;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其他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
实际控制人:严圣军。
中国天楹为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035),与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
排。其董事长严圣军先生及董事茅洪菊女士通过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苏天勤”)间接持有中节能华禹28%股权,同时严圣军先生担任中
节能华禹副董事长。
4、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
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日
控股股东: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乾盛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参与设立产业并购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二)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50亿元,截至合伙协议签署
日,各合伙人共计认缴39.60亿元。
(三)组织形式:按照合伙企业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
(四)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五)出资进度:普通合伙人将根据有限合伙的预计资金需要,在相应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余额范围内,向劣后级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发出
出资通知(该等出资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签发),列明要求出资的金
额、出资日期以及缴付出资的具体账户信息,要求劣后级合伙人和中间级有
限合伙人出资。前述出资通知应由普通合伙人在通知规定的出资日期前至少
十五个工作日送达至劣后级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劣后级合伙人和中
间级有限合伙人应根据出资通知将要求其出资的金额及时足额缴付至出资通
知中列明的账户。就劣后级合伙人而言,普通合伙人向其发出的首个出资通
知中要求其出资的金额,应为劣后级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首期出资”);
劣后级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出资到账后,普通合伙人方可向优先级有
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在收到出资通知及普
通合伙人提供的劣后级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出资到账证明后的七个工
作日内缴付出资,且出资通知中规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出资的数额,
应不超过实际到账的劣后级合伙人和中间级有限合伙人出资金额之和。在投
资期间终止之日后,根据有限合伙实际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可以继续要求合伙人出资。
(六)存续期限:有限合伙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自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根据有限合伙实际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有限合伙期限可以延长。
(七)会计核算方式: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和实践操作方法(在缺
乏明确规定或惯例时,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真实公允原则自行确定账务处理)
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中文制备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和记录。
(八)投资及项目退出策略:本有限合伙把握我国新型工业化、信息化、
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机遇,重点围绕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集
成电路、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产业,同时兼顾消费升级、现代服务业等其
他行业机会。本有限合伙将以股权、债权、可转债、选择权、期权、收益权、
投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夹层投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进
行投资。
(九)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普通合伙人: 中节能华禹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3、投资决策机制:普通合伙人应设立一个由多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包括对其的修订)
由全体合伙人另行约定。普通合伙人做出决策进行任何投资项目,或对投资
项目进行处置,均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4、收益分配: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由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有限
合伙之任何一个投资项目的亏损及其他亏损的分担,由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
约定。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以等价现金形式出
资。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上述第三条的内容外,其他主要内容:
1、并购基金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变更经营范围。
2、基金管理人为中节能华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
收取。
3、普通合伙人的权限和权力:在遵守本协议之投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应有完全的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有限合伙从事普
通合伙人合理认为对有限合伙的经营、有限合伙的投资组合管理、以及促进
有限合伙的业务所必需或适当的以下事项:
(a)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潜在合伙人的认缴出资申请,就普通合伙人
认为对遵守任何相关法律法规所必需的或合适的信息,要求潜在合伙人提供
该等信息,并通过代表有限合伙与该等人士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接纳该等人
士担任有限合伙人;
(b)根据合同的规定,接纳有限合伙的继任合伙人和管理退伙事宜;
(c)受限于合同约定,寻找、评估并商谈投资机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进行投资策略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直接或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处置
该等投资项目;
(d)监督被投资公司的业绩,并在适当时向被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委派董
事,行使有限合伙对被投资公司的所有权利,联络、咨询、协助被投资公司,
以及按常规采取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合于保护合伙资产的任何行动;
(e)委任合伙资产的托管银行,在遵守有限合伙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
协议的前提下,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开立并维持银行账户,向托管银行发出关
于该等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收取合伙人缴纳的出资、投资收入、处
置投资项目产生的款项和有限合伙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存入该等账户;
(f)履行有限合伙的任何义务,包括支付第7.1条中提及的开支和费用,
但前提是,任一会计年度内除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及税费以外的有限合伙开
支和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g)就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任何关联方或有限合伙应代表任何
合伙人支付的所有税项,支付或指示有限合伙支付,但前提是,普通合伙人
应告知该等合伙人该等税项的支付义务;
(h)向任何受保障方(包括普通合伙人和任何关联方)支付普通合伙人
依诚信原则认为该等受保障方根据合同应当享有的款项;
(i)雇佣普通合伙人认为对有限合伙事务而言必要或适当的员工、其他
专业人员或咨询人员,该等人员可以是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但该等雇佣的
条款必须是公平的;
(j)在有限合伙可以赔偿任何其他人士的范围内,为有限合伙或该等其
他人士购买和维持保险,费用由有限合伙承担;
(k)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合理判断,达成、订立并履行对行使本第0条的
权力或者对促进有限合伙业务所必需或适当的协议、文件和承诺,并以此约
束有限合伙;
(l)办理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要求的关于有限
合伙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以及变更的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6、基金管理费:在合伙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管
理费由有限合伙承担并支付,并自首次交割日开始计收,以不时变动的总认缴出
资额为基数,在投资期间内,每年计收 1.8%,在投资期间终止后,以尚未退出
的投资项目之不时的总投资成本(扣除已核销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以及投资项
目核减的账面值)为基数,费率以每年 0.25%递减。
7、并购基金投资限制:
(a)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获取短期差价之目的在二级市
场投资股票(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受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及出售被投资企业
股票不在此限)、期货、外汇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品种;
(b)不得从事任何投机性投资,例如商品期货或远期货币合同;
(C)不得为被投资公司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d)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活动;
(e)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投资于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
退市的公司股票以及股转系统中有预警提示的股票;
(f)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质押
融资或对外担保;
(g)不得投资于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
8、普通合伙人的转让和退伙:未经合伙人一致许可,普通合伙人不得转让、
质押、设置权利负担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权益,但向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进行
该等处置除外(在转让的情形下,该等受让人或关联方应代替转让人成为普通合
伙人,应受本协议所有规定的约束,承担普通合伙人的义务)。未经合伙人一致
许可,普通合伙人不得主动退伙。
9、有限合伙人的转让:受限于合同约定,任何转让、质押、设置权利负担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有限合伙人权益的行为,无论是直接的或者间接的,主
动的或者非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向关联方进行该等处置),均应当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但对于以下转让,合伙人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a)转让给现有有限合伙人的关联方,但是如果转让是一系列转让的一部
分,且该系列转让将导致最终受让人不再是原转让人的关联方,则该等转让除外;
或
(b)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转让的情形。
10、无优先购买权:所有合伙人同意,就上述权益转让,其不享有优先购买
权。
11、责任和赔偿的限制:
(a)责任的限制:受保障方不应就以下损失对有限合伙或合伙人承担任何责
任:根据本协议/关于有限合伙的任何其他协议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作为提名董事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有限合伙的运营、业务或活动所产
生的任何损失,但该等受保障方对有限合伙欺诈或故意做出不当行为,或者受保
障个人有重大过失而造成该等损失的情形除外。
(b)赔偿:有限合伙同意,对于受保障方因以下情形而产生的或者可能产
生的任何和所有责任、诉讼、程序、权利主张、成本、要求、损害和费用(包括
律师费),有限合伙以合伙资产赔偿受保障方并使其免受损害:受保障方担任或
曾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或受保障方行使其普通合伙人或基
金管理人的职权,或向有限合伙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有关有限合伙的服务,或者
根据关于有限合伙的任何其他协议提供服务,或者作为提名董事提供服务,或有
限合伙的运营、业务或活动;但是,如果就该等情形该等受保障方对有限合伙欺
诈或故意做出不当行为,或者受保障个人有重大过失的,受保障方不得获得赔偿。
(c)继续有效:为避免疑问,即使受保障方停止担任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
理人,或者不再履行赔偿规定的任何职责,赔偿规定的赔偿应继续有效。
12、生效:本协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无其他安排。
七、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投资的目的
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上述产业并购基金,旨在借助中节能华禹的资源优势
和专业投资能力,丰富项目来源,通过产业并购基金发挥资金杠杆的作用,为公
司的产业链拓展和整合并购提供支持和帮助,积极稳健地推进外延式扩张,进一
步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存在的风险
(1)本次投资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并购标的风险,在并购实施前可
能存在着决策风险、并购目标选择错误的风险,并购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信息
不对称等操作风险和在并购整合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因管理、企业文化、经营等产
生的风险;
(2)并购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
会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并购整合等多
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效益达不到预期或亏损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并购基金投资,预计短期内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实质影响,长期将
有助于公司获取新的投资机会,通过并购基金的平台,充分利用中节能华禹的优
势资源和专业投资及管理经验,为公司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进行并购
重组培育优秀标的。通过与共同投资人风险分担,减少公司在并购过程中的不确
定性,为公司资本运作提供有效支持。
八、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0 元。
九、并购基金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参与设立的并购基金在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
续,取得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如下:
(1)名称: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NLLU09
(4)主要经营场所:镇江市新区大港港南路 401 号
(5)执行事务合伙人:中节能华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王浩东)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投资咨询。(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合伙协议》。
4、并购基金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信息。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