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关于拟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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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7 股票简称:日照港 编号:临 2016-026

债券代码:122121 债券简称:11 日照港

债券代码:122289 债券简称:13 日照港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6 月 27 日,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告中称“本公司”、“公司”)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本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效率,公司拟与日照港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控

股股东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港集团”)持有日照港财务公司60%

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构

成关联交易。

该协议是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首次签署,没有历史交易数据。此项关联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尚需获得

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日照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

证号为L0240H33711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AX9D1D。法定代表

人为孟凡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其中,日照港集团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

1

币6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为控股股东;本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4

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0%。

日照港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

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

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凭金融

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与日照港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日照港集团,因此公司与日照港财

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日

照港财务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服务内容

根据山东银监局鲁银监准﹝2016﹞169 号《山东银监局关于日照港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日照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内容为日照港财

务公司目前已取得的和今后条件成熟后取得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应优先选择日照港财务公司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金

融机构,日照港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应方便、快捷、高效。

(二)定价原则及交易限额

1、日照港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

2

有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按照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对

本公司提供的同等业务的利率水平予以确定。

2、日照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有偿提供财务和融资咨询、信用鉴证、担保、

票据承兑或贴现、办理委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所收取的利息、手续费,

凡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制定相关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有规定的,应

根据日照港财务公司相关制度并按照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为本公司提供同

等业务的利率、费用水平予以确定。

3、在协议有效期内,日照港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

应付利息扣除手续费)不高于人民币 50 亿元(含本数)本协议有效期内,日照

港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指担保、票据承兑、贴现、质押、委

托贷款、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每日余额(包括应收利息及手续费)不高于

30 亿元(含本数)。

4、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存放在日照港财务公司“票据池”的票据,每

日余额不高于人民币 30 亿元(含本数)。

(三)协议的履行及风险控制

1、如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则日照港财务公司应配合

本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进行披露。

2、日照港财务公司负责保障本公司存放资金的安全,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

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

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如日照港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日照港财务公司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包括负

责组织清算等,以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4、本公司向日照港财务公司提出授信申请,日照港财务公司将视实际情况,

基于风险可控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逐笔审核发放。

5、日照港财务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公司的资金和信用状况向

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同时可以要求本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协议有效期限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

3

2、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以

下简称“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构成违约行为,并要求违约方在

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补救,如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此等违约行为作出补

救,则守约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守约方保留向违约方追索补偿和其他任何法律

允许主张的权利。

3、若一方出现可能危及另一方资金安全的事项,应及时向另一方履行告知

义务,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终止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在协议终止前已依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

权利或义务。

(五)其他规定

1、协议双方各自承担一切因签订本协议而产生的有关费用和开支。

2、协议双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权利或义务。

3、本协议的修订须由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而作出。若相关修订构成对本

协议的实质性的、重大的修改,则该修订应在通知有权监管机关并取得其同意(如

适用)后,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如适用)方才生效。

4、除非另有规定,协议双方中其中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

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其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

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5、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协议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

7、协议双方中一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作出的通知、其他通讯和声称受到不可

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递送或挂号邮

寄发至另一方指定的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指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

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对方指定人员签收之日被视为有效作

4

出;

(2)以挂号邮寄发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七天(若最

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做出;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于传真完毕的日期有效作出。

8、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

中国日照,仲裁语言为简体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日照港财务公司作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

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可为本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办理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业务、担

保服务等金融服务,交易便捷,效率较高。日照港财务公司经营规范、内控健全,

相关业务的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并能保证公司存款的安全性,不会影响公司资金

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

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

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五、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情况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杜传志、蔡中堂、尚金瑞均回避了表决。

(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

意见。认为: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有效,能够保证定价公允,

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获得更多的融资渠

道,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协议主要条款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内

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

(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此项关

5

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

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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