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对于不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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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
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信息联络
员收集,由经办人员填写《内部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审批单》,列明
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
(二)审批单应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分管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审核签字,董事长签字核准后存档;
(三)相关人员应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四)相关信息日后满足对外披露要求的,应在原《内部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审批单》后备注事项进展说明,并由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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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签字后对外披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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