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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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82 号”文核准,无锡洪

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汇新材”或“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700 万股 A 股股票已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刊登招

股意向书。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量为 2,700 万股,均为公

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东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

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

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xi Honghui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人民币 8,100 万元

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人民币 10,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项洪伟

注册地址: 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成立日期: 2001 年 3 月 28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12 月 6 日

经营范围: 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树脂和氯乙烯共聚乳液的研发、

制造和销售;塑料制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1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话及传真: 0510-88721510 、0510-88723566

互联网网址: www.wuxihonghui.com

电子信箱: wxhhxcl@wuxihonghui.com

公司持续专注于特种氯乙烯共聚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托强大的研发实

力和生产管理能力,公司形成了二元系列、羧基三元系列及羟基三元系列等三大

系列共 28 个牌号的产品,并将之运用于耐蒸煮油墨、凹印油墨、丝印油墨、食

品包装涂料、药品包装热封胶、烟包油墨、胶粘剂、色片和 PVC 透明片材、塑

胶地板、磁卡基材、汽车面漆、船舶涂料、塑料加工等的生产。除上述产品外,

公司目前正致力于发展应用在节能降耗和绿色环保领域的其它特种氯乙烯共聚

物和以甲基丙烯酸甲酯为基材的热塑性丙烯酸树脂,包括超低分子量的食品级二

元氯醋共聚树脂、水性涂料用三元氯丙共聚乳液、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甲基丙烯

酸甲酯二元共聚树脂、大棚膜专用树脂、输血管输血袋专用树脂、水性油墨用三

元氯丙共聚乳液、塑料加工专用树脂等。其中,超低分子量的食品级二元氯醋共

聚树脂(LP)、氯乙烯-醋酸乙烯-乙烯醇(LPOH)、甲基丙烯酸正丁酯-甲基丙烯

酸甲酯共聚树脂(PMBA-42)等已于 2012 年度实现销售。水性涂料用氯乙烯-

醋酸乙烯-丙烯酸丁酯(VCAR-20/50/70、VDAR-4)于 2015 年实现销售。

公司产品种类丰富,部分产品替代进口,多个产品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授

予的“高新技术产品”称号。主要原材料 VCM 和 VAc 已根据 REACH 法案获得

欧盟 REACH 注册,助剂马来酸也已根据 REACH 法案获得欧盟 REACH 预注册,

并完成了注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长期为 Akzo Nobel(阿克苏诺贝尔涂料)、

DIC(迪爱生)集团、Flint (富林特)集团、PPG 工业集团、Valspar(威士伯)

集团、Siegwerk (盛威科)集团、MICRO 油墨、Sun Chemical(太阳化学)、

ICI(帝国化学)、Gerflor(洁福)地板、西安天亿胶粘材料有限公司、佛山顺

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清远美乐仕油墨有限公司等下游全球或国内知名厂商

(或其控股公司/合资公司/联营公司)提供特种氯乙烯共聚物,也与 DKSH、尤

尼威尔、意大利阿泽雷斯公司、印度 DYE 公司、保定中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

2

化工类知名贸易商直接建立合作关系,并通过公司的贸易商成为富林特油墨、东

洋油墨、杜邦、巴斯夫等的配套供应商。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已进入 Sun Chemical

(太阳化学)、Valspar(威士伯)集团、PPG 工业集团、DKSH 集团、DIC(迪

爱生)集团等集团的全球采购体系。

公司是国内能将产品直接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少数企业之一。公司

产品销售区域已覆盖包括印度、意大利、韩国、美国、泰国、巴西、德国、英国、

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南非、阿联酋等 43 个国家和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

地区。自 2009 年起,公司连续六年成为国内最大的氯醋共聚树脂出口商。(资

料来源: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整理分析)

公司拥有 11 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 3 项发明专利。2009 年 12 月,公司被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 年 11 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通过。2015 年

10 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通过。2011 年 6 月,公司被认定为江苏

省民营科技企业。2013 年 7 月,公司被认定为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司自

主研发的氯乙烯-醋酸乙烯-乙烯醇三元共聚树脂、氯乙烯-醋酸乙烯-马来酸共聚

树脂、氯醋-丙烯酸羟丙酯共聚树脂和 MC-39 三元共聚树脂及含羟基的乙烯基三

元共聚树脂先后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二)发行人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资产 180,045,777.15 122,914,332.96 93,023,191.36

非流动资产 164,816,082.83 173,137,909.25 180,777,757.26

资产总额 344,861,859.98 296,052,242.21 273,800,948.62

负债总额 63,560,070.99 60,120,570.09 68,755,134.67

股东权益 281,301,788.99 235,931,672.12 205,045,813.95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3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营业收入 292,532,365.28 305,536,005.47 290,703,627.66

营业利润 52,201,059.67 32,135,572.54 41,885,077.65

利润总额 52,816,912.44 35,776,019.11 48,643,729.08

净利润 45,370,116.87 30,885,858.17 41,458,837.60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2,088,712.05 26,214,618.42 57,369,883.4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748,606.67 -6,410,899.53 -19,049,188.8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81,067.25 -1,720,923.56 -44,960,572.32

4、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项 目 2015-12-31 2014-12-31 2013-12-31

流动比率(倍) 3.58 2.66 1.68

速动比率(倍) 3.30 2.17 1.40

资产负债率(%) 18.43 20.31 25.1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率

0.03 0.05 0.04

(%)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次/期) 8.72 9.32 8.73

存货周转率(次/年,次/期) 10.93 12.17 13.49

息税前利润(元) 54,300,134.41 37,493,831.55 51,271,668.07

利息保障倍数(倍) 36.61 21.83 19.5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股) 0.64 0.32 0.7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57 0.22 -0.08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0.55 0.34 0.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7.30 12.55 17.23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平均,%)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8,1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

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发行价格和募投

4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量,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 2,7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新股 270

万股,网上发行新股 2,43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0,800 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00 元/股。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700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网下发行总量为 27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10%;网上发行数量为

243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的 90%。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 行网 下有 效申 购数量 为 3,963,450 万股, 网上 有效 申购 数量为

70,696,520,5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

为 6,545.97412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无

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

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T 日)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往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 2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4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2909.32183 倍, 中

签率为 0.0343722715%。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

下新股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 3,963,450 万股,其中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A 类投

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 1,622,340 万股,占本次网下新股发行部分有效申购数量

的 40.93%;年金保险资金(B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为 797,600 万股,占本次

网下新股发行部分有效申购数量的 20.13%,其他投资者(C 类投资者)有效申

购数量为 1,543,510 万股,占本次网下新股发行部分有效申购数量的 38.94%。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91,747 股,全部由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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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 0.34%。

5、发行价格:9.52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3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5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6、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股票锁定期:无锁定期限制。

8、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25,704.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2,850.00 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

W[2016]B099 号《验资报告》。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72 元(按照 201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

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0.41 元/股(以发行人 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洪伟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

其持有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6年12月29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

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

6

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

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股东李川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2)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6年12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

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

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许端平承诺: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2)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全部减持,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

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郭运华、孙建军、吴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毛大

炜、李亮、朱福元、周春华、浦洪达、许玉明、朱利明、孙向荣、秦专成、江波、

7

陈甜、申淑婷、华李康、乔惠忠、奚银龙、李岗、陆毅、吉伊创业、潇湘投资承

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郭运华、孙

建军、李专元、陈瑞建、陈建南、华李康以及通过潇湘投资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罗功武还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

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持有本公司股份并担任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孙建军、李专元、

陈瑞建、陈建南还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6 年 12 月 2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项洪伟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本人作为洪汇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

票锁定承诺。

②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

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A、减持前提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8

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

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同时,减持不会对

洪汇新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B、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规定情形

下,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上一年度

末总股本的 3%。若减持当年洪汇新材出现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

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

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C、减持方式

在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

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

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D、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洪汇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洪汇新材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洪汇新材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

处理。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

9

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E、其他事项

E-1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

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

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E-2 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E-3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

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E-4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

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许端平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

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

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②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全部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

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A、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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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B、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减持持有的洪汇新材全部股份。

C、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D、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E、其他事项

E-1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

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

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E-2 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E-3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

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E-4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

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

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李川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①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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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

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减持所持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

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A、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

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

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B、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 2 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C、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D、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

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E、其他事项

E-1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

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

12

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E-2 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

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

E-3 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

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E-4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

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

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洪汇新材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洪汇新材股本总额为 10,8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洪汇新材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四)洪汇新材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3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东兴证券作为洪汇新材的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

承诺:

1、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

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

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

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14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

(一)持续督导事项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

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 等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

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定,

审慎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

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

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资助、风险投资或套期保值等业务等事项并就其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等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人所采

取措施的有效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

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

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

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杨志、张艳英

15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电 话:010-66555183/66555396

传 真:010-6655510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洪汇新材招股说明书“重

大事项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东兴证券认为洪汇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愿意推

荐洪汇新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6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名)

杨 志

____________(签名)

张艳英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签名)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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