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联建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联建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6 月 8 日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
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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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0,625,2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9.223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66,363,6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02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01,918,37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8644%。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0,5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423%。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706,87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35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123,051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12.659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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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
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列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以350,623,5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7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西安绿一
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2、以 350,623,5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上海成光
广告有限公司增资并购买剩余股权的议案》。
3、以 205,530,6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66,361,901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2878%,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关联股东刘虎军、熊瑾玉回避表决。
4、以 205,530,6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66,361,901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2878%,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刘虎军、熊瑾玉回避表决。
5、以 273,631,1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以 66,361,901 股同意,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252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西藏斯为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何吉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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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 350,623,5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加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办公楼认购面积的议案》。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
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
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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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建刚 见证律师:杨 蓉
刘清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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