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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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0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出通知(会议通知已刊登于

巨潮资讯网),决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14:30 在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

房 2 楼一号会议室召开,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接受网络投票,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 15:00 期间接受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350,625,25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9.223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6,363,60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13.102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01,918,37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9.86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0,5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442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706,873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35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4,123,05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659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虎军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350,623,5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7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向上海成光广告有限公司增资并购买剩余股权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350,623,5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杭州树熊网络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其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205,530,6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以 66,361,90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78%,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关联股东刘虎军、

熊瑾玉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205,530,6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以 66,361,90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878%,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关联股东刘虎军、

熊瑾玉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西藏斯为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合伙份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273,631,1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以 66,361,901 股同意,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522%,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关联股东何吉伦回

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加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办公楼认购面积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350,623,55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1,70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刘清丽律师、杨蓉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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