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广
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公司为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持有兴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电子”) 33.80%股权,
为兴科电子第一大股东,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
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与兴科电子其他股东胡恩赐、陈智勇、高炳义、许黎
明共同对该笔融资承担与公司相同的保证责任。公司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协议前,
还将与兴科电子其他股东胡恩赐、陈智勇、高炳义、许黎明签订担保责任划分协
议,约定在担保风险发生后,各方股东按兴科电子的持股比例进行内部追偿,确
保各方承担与持股比例相应的担保风险。故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为其向金融机构新增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5,000万元的融资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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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兴科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 新 春 张 志 勇 易 奉 菊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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