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
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以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4 日在《中
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天津
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在上述媒体刊载了《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人员的主体资格、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已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 1103 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田聪明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44 人,代表股份 1,302,319,3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64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151,656,02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2.1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40 人,代表股份 150,663,3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9.4449%。其中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股份 69,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4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如下议案: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4)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16 年度经营预算方案;
(6)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 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筹融资业务的议案;
(9) 关于授权总经理向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短期融资业务行使决策
权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存款业务的议案;
(11) 关于授权总经理对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业务行
使决策权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12) 公司章程修订案;
(13) 投资 69699.71 万元用于 U066 车型生准项目的议案;
(14)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70 万元的额
度 内 决 定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15) 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30 万元的额度内决
定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16) 关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事项履行期限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1 日、4 月 29 日、6 月 4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信息披
露。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它新的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所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7,301,5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718%;反对
59,506,6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693%;弃权 25,511,13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10,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715,1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971%;反对
59,506,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782%;弃权 25,511,135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10,7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247%。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17,199,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640%;反对
59,647,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01%;弃权 25,472,7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48,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12,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291%;反对
59,647,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716%;弃权 25,472,7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48,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993%。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3)2015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0,754,9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370%;反对
55,962,4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71%;弃权 25,601,9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59,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6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881%;反对
55,962,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269%;弃权 25,601,9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59,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850%。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0,664,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301%;反对
56,253,0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195%;弃权 25,401,6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56,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078,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8282%;反对
56,253,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3197%;弃权 25,401,6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56,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521%。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5)2016 年度经营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0,491,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167%;反对
56,474,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365%;弃权 25,353,6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82,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04,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7131%;反对
56,474,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4666%;弃权 25,353,6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82,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203%。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6)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0,544,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208%;反对
56,671,6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516%;弃权 25,103,2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4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958,0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7485%;反对
56,671,6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5974%;弃权 25,103,2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446,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6541%。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7)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6,165,0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4.3357%;反对
59,400,9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820%;弃权 25,325,75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24,4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006,2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902%;反对
59,400,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081%;弃权 25,325,75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24,4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8017%。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 761,427,612 股份,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8)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进行筹融资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2,96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067%;反对
55,990,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993%;弃权 23,364,1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28,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378,7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544%;反对
55,990,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452%;弃权 23,364,1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28,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004%。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9)关于授权总经理向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短期融资业务行使决策权
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261,8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780%;反对
55,971,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481%;弃权 23,658,1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68,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7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103,0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715%;反对
55,971,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1331%;弃权 23,658,1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568,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6954%。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 761,427,612 股份,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0)关于在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存款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160,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441%;反对
55,314,75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266%;弃权 23,416,9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62,6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001,2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7674%;反对
55,314,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972%;弃权 23,416,9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62,6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54%。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 761,427,612 股份,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1)关于授权总经理对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业务行
使决策权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1,627,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457%;反对
55,85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259%;弃权 23,411,9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5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68,8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4142%;反对
55,852,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0537%;弃权 23,411,96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56,8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321%。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
司 761,427,612 股份,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12)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1,519,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957%;反对
56,079,6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3061%;弃权 24,720,21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21,8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933,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953%;反对
56,079,6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046%;弃权 24,720,211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121,8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特别决定表决通过。
(13)投资 69699.71 万元用于 U066 车型生准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3,768,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684%;反对
55,258,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431%;弃权 23,292,1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72,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182,4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8877%;反对
55,258,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6597%;弃权 23,292,1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672,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4526%。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4)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7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6
年度财务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2,801,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941%;反对
55,544,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51%;弃权 23,973,0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39,9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214,9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2458%;反对
55,544,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499%;弃权 23,973,0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39,9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9043%。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5)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服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 30 万元的额度内决定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2,383,4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8620%;反对
55,741,0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2801%;弃权 24,194,8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9,2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0,797,0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9685%;反对
55,741,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800%;弃权 24,194,86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9,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0515%。
该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16)关于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承诺事项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9%;反对
148,776,0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7.5057%;弃权 390,677,30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2.22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543%;反对
148,776,0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017%;弃权 518,5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40%。
该议案未获得表决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
公司 761,427,612 股份,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
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5、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
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页以下空白处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佳
经办律师:
李明宇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