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61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911 号文核准,浙江杭州鑫
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
帆鑫富”、“公司”或“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浙商证券”)采用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与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32万股。本次发行定价每股人民币11.98 元,
共计募集资金35,125.36万元,坐扣承销费1,053.76万元和保荐费 260.00万元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费2.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33,808.6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于2009年9月2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
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07.1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为33,101.5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
其出具《验资报告》(浙天会验〔2009〕179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
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 2009 年 10 月 6 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更换保荐机构,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约定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亿帆鑫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2015 年 2 月 13 日,亿帆鑫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和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关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帆
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协议项下
全部权利义务之补充协议》,由申万宏源承继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亿帆鑫富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2015 年 8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2015 年 9 月 15 日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09 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之“年产 20,000 吨全生物降解材料(PBS)项目”由亿帆鑫富实施变更为
由全资子公司杭州鑫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科技”)实施。具体内容
详 见 公司披露的《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 :
2015-081)。公司保荐机构在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核查后,
对该变更事项无异议。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成母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的议案》。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完成后,
公司募集资金由亿帆鑫富转移到鑫富科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完成
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剥离公告》(公告编号:2016-02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近日亿帆鑫富及
鑫富科技、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最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款
账户。
最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鑫富科技已在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95080155350000615,截止 2016 年 5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676,593.39 元,另有 9,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16 年 7 月 3 日期满
前需归还,增资至鑫富科技并存储于鑫富科技专户中),共计 91,676.593.39 元。
该专户仅用于鑫富科技年产 20,000 吨全生物降解新材料(PBS)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亿帆鑫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鑫富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申万宏源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亿帆鑫富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
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对鑫富科技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4、鑫富科技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的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申万宏源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浦发银行临安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向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浦发银行临安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浦发银行临安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亿帆鑫富及鑫富科技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本协议生效后,申万宏源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与亿帆鑫富、浦发银行临
安支行签署的《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继原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
支行协议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之补充协议》以及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4 日与亿帆鑫富、浦发银行临安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