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鑫富 公告编号:2016-062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帆生物医药”)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收到安徽省高
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2016)皖民初 24 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在
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前,公司及亿帆生物医药未收到该案相关的其他
文件资料。
一、背景情况
2015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收购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100%股
权的议案》,同意亿帆生物医药以 2.4 亿元人民币收购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集团”)、赵宽合计持有的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收购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并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工作,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
的全资孙公司,2016 年 2 月 22 日,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更名为天长亿帆制
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长亿帆”)。
二、有关本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信业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赵宽
第三人:合肥亿帆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天康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
协议》及于 2015 年 1 月 9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已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解除;
(2)判令被告天康集团返还原告持有的天长亿帆 70%股权;判令被告天康
集团在 2015 年 8 月 25 日前支付给原告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265.8 万元,不予
返还;
(3)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和第三人亿帆生物医药将上述第二项诉请中的股权
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
(4)如上述第三项请求不能实现,则判令被告天康集团就该股权向原告折
价补偿,暂定人民币 2.4 亿元,具体补偿金额以鉴定数额为准;
(5)判令被告赵宽对诉讼请求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
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皖民初 24 号];
2、《民事诉讼状》;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6)皖民初 13 号]。
特此公告。
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