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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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码:2016-044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

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

主要为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

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4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备忘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以 2016 年 6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 15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90 万股,授予价格为 4.09 元/股。

1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

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44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张淼洪 ____________

朱 力 ____________

刘秀焰 ____________

刘战红 ____________

2016 年 6 月 24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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