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候选人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候
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2、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我们同意聘任陈冬尔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事项是合理的,其决策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吴雄伟、徐杰震、周亚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