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本次发行的其他条件)》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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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6-070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增加本次发行的其他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本次发行的其他条件)>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订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 1,732,851,568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14.00 元/股。鉴于公司股

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公司先后实施了每 10 股转增 10 股,每 10 股派送

现金红利 0.5 元的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每 10 股转增 10 股,每 10 股送

红股 5 股、派送现金红利 0.60 元的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价格相应

调整为 2.77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国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南京璇玑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彤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韬蕴五号股权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和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共 9 名特定投资者。

2016 年 6 月 24 日,公司分别与上述 9 名发行对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非公开

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增加本次发行的其他条件)》(以下简称“附生效条

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

内容

2016 年 6 月 24 日,公司分别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

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南京璇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彤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韬

蕴五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

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南京璇玑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彤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韬蕴五号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和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 本次发行的其他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 15.55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为 14.00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鉴于公司股票停牌起始日至定价基准日期间,公司先后实施了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5 元的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方案;以及每 10 股转增 10 股,

每 10 股送红股 5 股、派送现金红利 0.60 元的公积金转增和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

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77 元/股。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 6 个

月有效期内,若上述价格高于或等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甲方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工作;反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百分之七十,则不向乙方发出《缴款通知书》,甲方不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工作。

第二条 其他

1、本补充协议是《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股份认购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

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仍按《股份认购协议》执行。

三、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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