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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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紫鑫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郭春林先生担任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

租赁业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

发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对郭春林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对郭春林先生的个人履历

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我们认为郭春林先生符合担任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资格,我们同意聘任郭春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公司对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徐大庆先生、贺玉先生、张万恒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

位。我们同意聘请徐大庆先生、贺玉先生、张万恒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对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张万恒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我们同意聘请张万恒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4、公司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贺玉先生的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其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我们同意聘请贺玉先生

任公司财务总监。

5、经审查王骁雷先生的简历等材料,认为王骁雷先生拥有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掌握公司财务业务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章

制度。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资格与能力。王骁雷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同意聘任王骁雷先生担任公司审计

监察部负责人。

6、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般若药业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般若药

业盘活存量资产,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般若药业生产经营及发展项目的顺利进

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同意般若药业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般若药业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助于开

拓般若药业融资渠道,缓解其资金压力,保证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本次担保的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融

资业务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般若药业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事项提供担保。

8、本次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降低

应收账款管理成本,加速资金周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有

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

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独立董事签字:

傅穹 王旭 张连学

201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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