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 开 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6年6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6-2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俱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特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

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

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

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1-

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信息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

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

下内容: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

评级安排、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等

(或符合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或其他指定披露渠道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3 个工作日公布

发行文件;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2 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 1

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方式向定向投资人定向披露当期发行文件。(或符合交易商协

会、上海清算所或其他指定披露渠道要求)。

-2-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

告;

(2)每年 4 月 30 日、8 月 31 日、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

度第一季度、半年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

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深交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

间。

作为上市公司,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深交所等

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

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且难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

能力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交所、指定媒体

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4-

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

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

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

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

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

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 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5-

(四)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

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

息;

(二)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

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

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

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

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

前五个工作日(或根据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要求或其他指定披露

渠道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或根据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要求或其他

指定披露渠道要求)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

-6-

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

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上述信息披露事务并负有直接责任,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名义对

外发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监事及

监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制度所

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制度所述的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常设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

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负责回答与所披露信息有关的咨询;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信息披露

协调人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7-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信息披露规则》

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接

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报告,并敦促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披露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

公开信息。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所有知晓未

公开信息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未公开信息按规定

程序报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及时发布披露或澄清公告。在公

开披露前发生泄漏的,发现泄漏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报告。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期间,应按照公司的有

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工作流程:(一)有关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事务的信息资料由主承销商负责收集、提交并与公司财务部进

行沟通,报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如果该等信息达到深交所披露

标准的,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同时在深交所及其指定网站、媒体上披露。

-8-

(二)有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重大

事项,如按照深交所规定应当披露,则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在深交所及指定媒体上披露;同时公司可自行或者将拟披露信

息提交主承销商,需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的,在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对外披露。如果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无需披

露,则仅需将拟披露信息提交主承销商按照前述规定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各子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相关文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与投

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开展沟通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对外披露文件(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原件、复印件、传真件、电子文件等)的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记录于相关年度工作报告中,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

-9-

据公司已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信

息披露规则》采取自律处分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

行批评、警告等处分。

如上述行为涉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相关法律责任的,有关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

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

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 10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

- 11 -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渝 开 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