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投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来源:上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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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或“本所”)接受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投股份”)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哈投股份发行

股份购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99.946%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已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哈

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现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发

生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重大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哈投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

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哈投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2-2-2-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

2016 年 1 月 19 日,黑龙江省国资委签发《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黑国资[2016]10 号),原则同意哈投股份本

次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二) 哈投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哈投股份提供的资料,哈投股份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哈尔滨投资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有关条件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计划(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

的影响及填补回报安排的议案》、《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哈投股份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就前述

涉及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的过程中已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

批准程序,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2-2-2

根据上述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本次交易相关的批准和授权,本所认

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关于本次交易及江海证券股

东变更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 信息披露

2015 年 12 月 31 日,哈投股份将《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文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2016 年 1 月 9 日,哈投股份将其收到上交所《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

询函》(上证公函[2016]0048 号)的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2016 年 1 月 21 日,哈投股份将其取得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黑国资产[2016]10 号)的公

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2016 年 1 月 30 日,哈投股份将其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履行其在本次交易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三、 标的公司的租赁房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海证券有两处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已届满,

并通过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的方式续租,具体如下:

承租方 出租方 房产地址 租赁期限 面积(平方

米)

江 海 证 券 哈 尔 吕志强 五常市前进街道办事 2016 年 2 月 1 日 350

滨五常前进街 处 1-2 号金泰家园 2 号 至 2019 年 1 月 31

证券营业部 楼4楼 日

2-2-2-3

江 海 证 券 深 圳 深 圳 市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 2016 年 1 月 1 日 1185.12

宝 安 南 路 证 券 蔡 屋 围 路 3038 号四楼 至 2016 年 5 月 31

营业部 金塘物 日

业管理

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2-2-2-4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彦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叶国俊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玲

年 月 日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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