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关于签订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潮网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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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7 证券简称:四川成渝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成渝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484 号核准,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

准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

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

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主承

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采用网上面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本期债券

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本期债券的发

行工作已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最终票面

利率为 3.48%,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600 万元,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到账。

二、《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行(以下简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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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签订了《四川

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2802201040004230 人民币 99,600 万元

司成都市锦江支行

三、《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指定资金账户(账号:22802201040004230,开户行: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行)(以下简称“资金账户”)作为本期债券募集

资金的收款账户;

(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中

明确的用途使用债券募集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并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向国泰君安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应按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关要求,在本期债券当期付息日和/或本

金兑付日之前的第 3 个交易日将还本付息的资金及时划付至资金账户,以保证资

金账户资金不少于债券当期还本付息金额;若债券当期付息日和/或本金兑付日

之前的第 3 个交易日,资金账户资金少于债券当期还本付息金额时,开户银行应

敦促公司立刻划拨足额资金,并不迟于上述情况出现后的次日上午 10 点前通知

国泰君安;

(四)开户银行在任何一笔资金出入资金账户时,均应出具资金入账、资金

支出的相关单据,并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交原件或复印件;在国泰君安要求查阅的

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向国泰君安提供公司资金账户的出入金单据;

(五)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善意地履行协议中的

职责和义务,对资金账户中的款项进行监管,以维护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六)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资金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

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开户银行有义务及时通知公司和国泰君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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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户银行应配合公司和国泰君安对资金账户的检查;

(八)未经公司和国泰君安同意,开户银行不得自行提取、划转、处置或者

允许他人提取、划转、处置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包括公司有未付的银行结算手续

费或公司对开户银行存在其他负债时,开户银行亦无权提取、划转、处置资金账

户中的资金;

(九)协议在各方签章后生效,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本息偿还义务全部履

行完毕之日终止;在协议有效期内,三方不得任意解除本协议,协议的解除必须

经三方协商一致;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的,由新的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继承协议

下开户银行的权利义务,与公司及国泰君安签署新的《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变

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由新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继承本协议下国泰君安的权利义

务,与公司及开户银行签署新的《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解

除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协议任一方均有权中止履

行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负责尽快通知另外

两方,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三方应协商继续履行

或终止本协议;

(十一)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或两方的协议目的部分或全部无法实现

的,即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

损失、法律诉讼费用和律师服务费用等。

四、报备文件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资金账户监

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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