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2015 年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滨江集团使用自有
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1、委托贷款对象: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贰亿元
3、委托贷款期限:委托贷款期限为 6 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年利率 8.8%
6、委托贷款用途:物资集中采购
7、审批程序: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和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
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60 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7 年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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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60 亿元。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5号
4、法定代表人:胡一平
5、注册资本:100,700万元
6、成立日期:1995年9月1日
7、营业期限:1995年9月1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房地产销售代理,
建筑、装饰咨询,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德信地产的控股股东为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胡一平。
10、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以及
2015年度经营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7,160,756,489.45
负债总额 14,383,589,517.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635,458,949.65
项目 2015年1-12月
营业收入 5,199,342,128.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8,232,819.84
11、关联关系:公司与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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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2015年度未曾对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3号6楼606室
4、法定代表人:胡一平
5、注册资本:50,180万元
6、成立日期:2003年5月16日
7、营业期限:2003年5月16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和管理服务。
9、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以及
2015年度经营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7,735,065,456.22
负债总额 15,493,086,517.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44,167,173.38
项目 2015年1-12月
营业收入 5,745,605,812.42
净利润 77,178,519.18
(二)德清凯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三)德信地产法定代表人胡一平和自然人魏佩芬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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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说明及承诺事项
(一)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不属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
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
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的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2017年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额
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的额
度不超过60亿元。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
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江西部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2亿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
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第三方为本次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风险可控。”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发表了同
意意见。
六、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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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本金安全有较
好的保证。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
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滨江西部本次
对外委托行为。”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事项。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金的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累计提供的财务资助
金额为 217,861.07 万元,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181,627.72 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资金对外提供委托
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资助对象与滨江集团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公司采取了第三方就委托贷款事项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本次对外
委托贷款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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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计玲玲 石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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