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6-06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6 年 6 月 27 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
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滨江西部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西部”)通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向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地产”)提
供委托贷款 2 亿元人民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1、委托贷款对象: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贰亿元
3、委托贷款期限: 委托贷款期限为 6 个月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利率: 年利率 8.8%
6、委托贷款用途:物资集中采购
7、审批程序: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和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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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下同)在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的自
有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实施期限自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 2017 年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述
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 60 亿元。
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在上述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名称:德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5号
4、法定代表人:胡一平
5、注册资本:100700万元
6、成立日期:1995年9月1日
7、营业期限:1995年9月1日至长期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营销策划服务,房地产
销售代理,建筑、装饰咨询,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服务。
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德信地产的控股股东为德信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一平。
10、德信地产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2015年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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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单位: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7,160,756,489.45
负债总额 14,383,589,517.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635,458,949.65
项目 2015年1-12月
营业收入 5,199,342,128.9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28,232,819.84
11、关联关系:公司与德信地产不存在关联关系。
12、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向德信地产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贷款
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33 号 6 楼 606 室;法定代表人:胡一平;
注册资本:50180 万元;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16 日;营业期限:
2003 年 5 月 16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不含期
货、证券)和管理服务。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和
2015 年度经营情况(单位:元)
项目 2015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7,735,065,456.22
负债总额 15,493,086,517.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1,144,167,173.38
项目 2015年1-12月
营业收入 5,745,605,812.42
净利润 77,178,519.18
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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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清凯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杭州滨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 12000 万元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为本次委托
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担保标的股权企业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机场路 377 号 1 幢;法定代
表人:张德明;注册资本:60000 万元;成立日期:2015 年 3 月 9 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与经营。担保标的股权企业杭州滨润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杭州滨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30%的股权。
(三)德信地产法定代表人胡一平和自然人魏佩芬为本次委托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胡一平和魏佩芬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保持房地产业务平稳发展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
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第三方为本次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
措施,本金安全有较好的保证。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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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符合公司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滨江西部本次对外委托行为。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上述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已分别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
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资金对
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
资助对象与滨江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公司采取了第三方就委托贷
款事项提供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事
项无异议。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累计提供的财务资助金
额为 217,861.07 万元。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181,627.72 万元。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
八、其它说明
(一)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不属于下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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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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