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及《浙
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 2016 年 6 月 24 号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心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
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整体行业环境变化趋势及公司的发展战略,为公
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马贵翔 竺素娥 王伟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