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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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时 间:2016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30

地 点:本公司东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董事长 吴福胜先生

※ 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一、宣读《会议规则》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二、宣读《关于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提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提名》进行表决(举手方式)

三、审议《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2016 年绿

色债券的议案》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投票,

律师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现场表决数据

五、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

六、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

七、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八、律师宣读关于本次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九、宣读本次大会决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根据《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安徽皖维高新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现场会议召开

时间为:2016 年 7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2016 年 6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审议一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3、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

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

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将

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

回传公司。

5、本次会议设总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监票人两

名,由股东代表担任。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核查,

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

6、会议主持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统计结果,宣布

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

不得无故退场。

2、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

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

使好表决权。

2016 年 7 月 5 日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 2016 年绿色债券的议案

为兼顾多种融资方式,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公司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

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 2016 年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拟发行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债券

期限为不超过 7 年,附加提前偿还条款,第 5、6、7 个计息年度末分

别按本次债券发行总额的 30%、30%、4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次债

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节能环保绿色产业发展,包括 60 万吨/年工业

废渣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的建设及补充营运资金。(详细内容见附

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债券发行做出所有必要和

附带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聘请参

与本次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选择债权代理人、签署与本次债券有关

的协议和文件、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和限制股息分配措施、办理本次债

券备案等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本议案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5 日

附件: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绿色债券的概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说明

2016 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

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节能环保绿色产业(包括

60 万吨/年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制定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 号)及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015 年版)》的相关规定,属于绿色债券的发行范围,符合绿色

债券发行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二、本次债券发行概况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1、票面金额为 100 元,平价发行。以 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

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 元。

2、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整。

(二)本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在存续期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

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

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三)本次债券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

1、债券期限:不超过 7 年,附加提前偿还条款,第 5、6、7 个

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30%、30%、40%的比例偿还

本金。

2、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从第5个计息年度

末开始偿还本金,第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本期债券发行总额

的30%、30%、40%的比例偿还本金,本期债券存续期后3年利息随本

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

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3、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

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息,本金自兑付

日起不另计息。

4、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四)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发行方式:本次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主

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2、发行范围及对象:在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对象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

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债券发行不对公司股东进行配售。

(五)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产业,包括 60

万吨/年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的建设及补充营运资金。

(六)担保情况:本次债券无担保。

(七)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1、资信情况: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偿债保障措施:

(1)本次债券公司将以项目收入、自身经营收入保证债券的利

息支付及本金兑付。

(2)签订《债权代理协议》、《募集资金和账户监管协议》、《偿

债资金和账户监管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本次债券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债券的本息或者到

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①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

实施;③调减或者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④主要责

任人不得调离。

(4)本次债券制定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本次债券本息按

时兑付,若未能足额提取偿债资金,不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八)本次债券的承销方式、流动性安排及其他

1、承销方式: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余

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2、流动性安排: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有关交易

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

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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