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06月23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
管规定的规定对提交会议审议的《关于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对上海柳工叉车有
限公司土地进行储备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政府对土地进行储备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我们认为:公司已做好了将上海柳工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叉车”)的
业务转移至山东柳工叉车有限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公司)的准备。本次土地储备,有利
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效率,对公司现有叉车业务产能没有影响。本次土地储备评估机
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上市公司出售资产评估经验,本次土地储备以该评估机构的评估
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海叉车与上海市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及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房
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办公室、实施单位上海市青浦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
订《土地储备项目企业搬迁补偿合同》,上述政府部门对上海叉车土地储备搬迁项目补
偿总额为 8,850 万元。
3、根据公司初步估算该项土地储备补偿带来的净收益将超过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
净利润的50%以上,按照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条的规定,该议案应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但鉴于该事项属于政府规划行为,且公司2015年每股收益低于0.05元,
符合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6条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就上述议案向深圳交易所
申请豁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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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工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季德钧 刘斌 王成 韩立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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