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 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26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2016年第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VIETNAM CENTER POWER TECH.CO.,LTD(雄韬电源科
技(越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公司提供该等担保,可以保证下属子公司及时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
融资成本,我们同意公司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参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该次关联交易事项之前,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2、公司为参股子公司江山宝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租赁”)
的13,000 万元人民币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的规定。项目未来预期收益良好,具备承担还本付息的能力;公司在为江山租
赁的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的同时,要求江山租赁提供反担保措施,即要求江山租赁
以不低于担保金额的资产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分散了公司的责
任风险,能够保障公司权益。
3、公司董事陈宏先生任江山租赁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公司此次为江山租赁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除上述关联关系外,
公司与江山租赁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因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陈宏先生作为关联人,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
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相
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为江山租赁提供担保,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16 年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史鹏飞
魏天慧
王忠年
201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