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微电子: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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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 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16-016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 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02 元

●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1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6 年 7 月 4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已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738,08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0 元(含

1

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 14,761,600.00 元(含税)。

(四)代扣所得税的有关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

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待个人转

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18元人民币。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 (“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0.018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

纳。

2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4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6 年 7 月 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 系 人:聂嘉宏、李铁岩

3、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4、邮 编:132013

5、电 话:0432-64684562

6、传 真:0432-64665812

七、备查文件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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