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依照独立董事职
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 5 万台水泵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实施年产 5 万台水泵
项目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提升
公司污水泵系列产品在污水泵行业的影响力和地位,对公司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
作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本次项目建设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决策程序适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界泵业(江苏)有限公司实施年产 5 万台
水泵项目。
二、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助
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购股票的发行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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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调整。
我们同意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发行规模等部分事项,并将监
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聘任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通过了解张俊杰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方面的情况,我们
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俊杰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提名张俊杰先生作为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桂建辉先生的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桂建辉先生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聘任桂建辉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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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介刚 甘为民 钟永成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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