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股权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承诺独立
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严格、认真审核,我们现就《关于公司
收购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提交了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100
万元人民币收购江苏中弘光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益典弘新能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益典弘”)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
核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实施光伏发电业务的战
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此项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定价方式及交易方式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公司收购南京益典弘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于培诺 武利民 周国来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