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
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六次会议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锁条件和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核
查,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
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
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
我们同意公司按有关规定对第一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给予办理解锁手续。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任克雷、李罗力、詹伟哉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