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保投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影响公
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方式符
合市场规则。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打造新的盈利增长点,进一步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交易对上
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
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天保投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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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罗永泰
付旭东
李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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