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新材: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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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拟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乐影视”)全体股东持有的永乐影视 100%股权的等值股份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

差额,由宏达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予以支付。同时,为提高本次重

组绩效和效率,宏达新材拟向包括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契约型私募基金

五号、拉萨智度德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九骑投资合伙企业、

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杭州昊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契约型基金、上海嘉富

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契约型基金、徐智勇、李振、汪海波、阮元等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宏达新材在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资产交易情况核查如下:

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宏达新材发生资产交易情况如下:

一、2015 年 4 月出售北京城市之光 30%股权

2015 年 4 月,宏达新材召开第四届第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转让公司所持城市之光 30%股权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4 月召开 201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计通过了前述议案。由于城市之光未能达到当初收购协议中约定

的业绩承诺,宏达新材为维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将当初的收购价加上持有

期间的投资收益作价出售给伟伦投资。同时,伟伦投资承诺如果经审计后宏达新

材享有的投资收益高于作价用的未经审计的投资收益,将以现金补偿给宏达新材。

根据宏达新材与伟伦投资签署的《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宏达新材将其持有的城市之光 30%的股权以 33,493.51 万元的转让

价款转让给伟伦投资。目前,城市之光已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二、2015 年 4 月出售信和高分子 100%股权、宝利美汽车 20%股权与神胶

硅业 20%股权

2015 年 4 月,宏达新材召开第四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转让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关于转让广东宝利美汽车新

材料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关于转让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广东宝利美汽车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宝利美”)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

料、汽车护理品等研发、生产销售”。根据宏达新材与自然人李小祥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宏达新材将其持有的宝利美 20%股权以 75 万元的转让价款

转让给李小祥。依据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华瑞审字【2015】第

H034 号),本次转让作价相对于宏达新材持股所对应的宝利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份额溢价 0.96%。

广东神胶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胶硅业”)主营业务为“有机硅材料

研发、生产、销售”。根据宏达新材与自然人吉林桂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宏达新材将其持有的神胶硅业 20%股权以 166 万元的转让价款转让给吉林桂。

依据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华瑞审字【2015】第 H032 号),本次

转让作价相对于宏达新材持股所对应的神胶硅业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份

额溢价了 0.17%。

东莞市信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信和高分子”)主营业务为“高分

子材料、硅橡胶、硅油生产销售”。根据宏达新材与自然人冷加兵签署的《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宏达新材将其持有的信和高分子 100%股权以 158 万元的转让

价款转让给冷加兵。依据东莞市华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华瑞审字【2015】

第 H033 号),本次转让作价相对于宏达新材持股所对应的信和高分子 2014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的份额溢价了 0.03%。目前,前述三次股权转让已完成相关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2016 年 5 月出售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29.82%股权

2016 年 5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展志”)主营业务为手机

按键业务。根据宏达新材与自然人成兵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公司将所持南通展志 29.82%股权以 800 万元价格股权转让价格转让给成兵。

依据广东粤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粤和资评字

[2016]第 035 号),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南通展志净资产评估价为 25,162,103.15

元。对应公司持有的南通展志 29.82%的股权评估价为 750.33 万元。本次转让价

格相对于,比评估价南通展志 29.82%股权评估值溢价 6.62%。目前本次股权转

让工作尚未完成。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达新材上述资产交易事项与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互独立,不属于本次重组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除上述

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收购或出售

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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