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 科A: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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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万〉2016-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 A 股股票(代码 000002,简称万科 A)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 13:00 起开始停牌。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之后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12 月 29 日、2016 年 1 月 5 日、1 月 12 日、1 月 23 日、1 月 30

日、2 月 6 日、2 月 20 日、2 月 27 日、3 月 5 日、3 月 12 日、3 月 25 日、4 月 1 日、4 月 8

日、4 月 15 日、4 月 22 日、4 月 29 日、5 月 7 日、5 月 14 日、5 月 21 日、5 月 28 日、6

月 4 日、6 月 15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于 2016 年 1 月 16 日披

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披露了《关

于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披露了《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此外,本公

司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暂不复牌的提示性公告》。以上详见公司刊登

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公告。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以发行股份的方式

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地铁前海国际发展

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等有关事项,具体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8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实施过渡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

通车业务指引(2015 年修订)》(深证上〔2015〕231 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将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事后审核,待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反馈意见补充披露

完整后再申请复牌。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万科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 3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目前正在积极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待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说明回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会申请复牌。

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股东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表《声明》,称“我方明确反对万科本次发行股份购买预案,后续在股东大会表决上

将据此行使股东权利。” 华润集团微信公众号随后回应,称“华润支持万科与深圳地铁在业

务层面的合作,反对万科管理层提出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预案。华润对于万科董事

会审议及表决重组预案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已发函向两地监管机构反映,并质疑议案审议

过程的合规性及议案通过的有效性。”

本次交易能否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获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除地铁集团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与另一名潜在交易对手方签署了一份不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交易”)。目前本公司仍在与该潜在交易对手方

进行谈判,是否能达成最终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目前双方谈判的交易资产范围,本公司

预计该笔意向交易金额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本公司也无意以发行股份的方式作为对

价。如本意向交易达到境内外规则所要求的披露要求,则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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