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6-087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变更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 6 月 24 日,本公司收到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吉奥
高”)《更正说明函》,该《更正说明函》对西藏吉奥高股权转让事项做了修正。现本公
司对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进行补充公告如下:
一、《更正说明函》的内容
西藏吉奥高《更正说明函》原文如下:
“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向贵公司发函,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该函中部分内容
出现错误,现将相关信息更正如下:
更正后:
本公司近日与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金投锦众”)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将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焦作万方”)全部
股份(共计 211,216,238 股,占焦作万方股份总数的 17.56%)转让给金投锦众,其中
190,216,238 股股份(占焦作万方股份总数的 15.81%)已转让给金投锦众;其余 2,100 万股
股份在该协议签订后 60 日内,且上述 190,216,238 股股份完成变更登记的前提下,本公
司有权要求金投锦众收购本公司所持焦作万方 21,000,000 股股票。截至 2016 年 5 月 24
日,金投锦众已将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1,870,330,000 元支付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
院账户用作本公司的执行款。
金投锦众受让本公司 190,216,238 股股份后,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将变更为金投锦
众,金投锦众持有焦作万方股份 190,216,238 股,占焦作万方股份总数的 15.81%。如金
投锦众受让本公司其余 2,100 万股股份,其持股比例将达到 17.56%。)”
二、其他说明
2016 年 5 月 19 日,西藏吉奥高与金投锦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甲方(转让方):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所持焦作万方铝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12,以下简称“焦作万方”)全部股份转让相关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焦作万方 211,216,238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7.56%。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
1、转让价款: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协议转让:
(1)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焦作万方 190,216,238 股股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0.5
亿元(大写:贰拾亿伍仟万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详见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所述;
(2)在本协议签订后 60 日内,且上述第(1)项所述股权完成变更登记的前提下,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收购甲方所持焦作万方 21,000,000 股股票,支付转让价款 2.3 亿元(大
写:贰亿叁仟万元整)。届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2、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迅速推进各方达成执行和解,且本协议或甲方与乙方及
相关方达成的执行和解获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焦作市
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1,870,330,000 元(大写:拾捌亿柒仟零叁拾叁
万元整),以用于甲方向焦作万方履行(2016)豫 08 执 56 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各项义
务;
(2)第二笔转让价款 79,670,000 元(大写:柒仟玖佰陆拾柒万元整)于转让标的
按下述第三条第 1 款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在转让标的按下述第三条第 1 款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焦作万方股票复牌
后 60 天内,若转让标的股价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成交均价高于 11 元/股时,乙方须在上述
股价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转让价款人民币 1 亿元(大写:
壹亿元整);如未满足上述股价条件,则乙方无须再支付该笔股权转让余款,甲方不得
追索。
三、转让标的交割
1、甲乙双方同意: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2015)焦民一初字第 00021 号民事
判决书执行终结的司法裁定(应有明确认可本协议,且裁定转让标的股票过户给乙方等
相关内容的表述,下同)出具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让标的(焦作万方 190216238 股股
票)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转让标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过户至乙方名下为准),甲
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上述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股权转让协议详细内容请查阅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