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九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董事会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机结
合,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一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
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 他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 他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且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中的任期一致,任期内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决定或
授权开展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监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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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批准外聘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
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核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
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
申报责任;
(三)就外聘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
言,「外聘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
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
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
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
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
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
的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会计及财务汇报人员、监察主任或审计机构提出
的事项;
(六)审核及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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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
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如公司设有内部审计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
调;也须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
及审核、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审核及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函件》、审计机构
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
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机构给予管理层的《审计情况说明
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就本细则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四)审核及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
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
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十五)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
系;
(十六)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
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十七)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十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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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应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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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内先后将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
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纪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最后定稿
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应委任会议秘书, 会议记录由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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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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