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北京光
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审慎核查,基于个人
的独立判断,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审慎核查,并认真核实与关
联方发生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
2016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计划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 2016 年下半年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为了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弥补日常经营资金缺口,公司拟使用 7 亿元闲置募
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到
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公司业务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结论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
风险及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10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2、发行日期:在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两年)内分期择机发行;
3、发行期限:本次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 365 天;
4、发行面值及利率:本次短期融资券按面值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6、发行对象: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偿还银行借款及其他规定用途等。
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
期内持续有效。
经审阅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我
们认为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
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
券。
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
风险及融资成本,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2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本次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2、发行日期:在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有效期(两年)内分期择机发行;
3、发行期限:本次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不超过 270 天;
4、发行面值及利率: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按面值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6、发行对象: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
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资金用途: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偿还银行借款及其他规定用途等。
8、本次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注
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经审阅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我
们认为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
低融资成本及风险,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请发行超短期
融资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陈少峰 龚 磊 王雪春
2016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