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5 08: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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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公告编号:2016-074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上海灿星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

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同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发的(2016)京 73 民初

472 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3-028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被告一: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8 幢 432 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

被告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甲 1 号院 1 号楼 4 层 413

法定代表人:田丽丽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

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

声音”的节目名称;

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

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原告的商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驰名商

标 )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3、请求判决被告在腾讯网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 5 亿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

用,暂计 1,000 万元。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的权利基础

《The Voice of… 》(亦称《The Voice》)节目系荷兰 Talpa 公司独创开发的

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

Talpa Content B.V.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包括:

商标号 商标标识 类别 注册日期

1 G1098388 9, 14, 16, 25, 38, 41 2011 年 3 月 18 日

2 G1089326 9, 25, 35, 38, 41 2012 年 4 月 26 日

在 Talpa 公司的授权下,第 1-4 季《中国好声音》于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

制作和播出。Talpa 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宝典(Bible),并派出技术专家去

现场指导,确保节目制作达到 Talpa 公司的要求。Talpa 公司提供的节目制作宝

典详细记载了:节目标识的使用、节目名称、道具、舞台、灯光、摄影机位、

画面角度、录音设备、导师设置、主持人设置、现场乐队、选手的挑选流程、

节目剪辑、节目风格、化妆、盲选、赛程等。

第 1-4 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

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 China”

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 Talpa 公司。

2016 年 1 月 28 日,Talpa Media B.V.(以下简称“Talpa Media”)和 Talpa Global

B.V.(以下简称“Talpa Global”)与原告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2016 年 5

月 10 日,Talpa Content B.V.(以下简称“Talpa Content”)和 Talpa Global 共同

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原告获得独家授权在五年期限内

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 5-8 季《中国

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

同时,Talpa Content 和 Talpa Global 明确授权原告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

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原告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鉴于 Talpa 公司的《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而且随

着《中国好声音》第 1-4 季在中国的热播,该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

及播出服务的名称“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当作为知名服务特

有名称予以保护;又由于节目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极高知名度,相关节目

标 识 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的权利基础如下:

(1)对第 G1098388 号和 G1089326 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对节目标识 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标识在第 9

类、第 38 类和第 41 类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3)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

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节目名称构成知名服

务特有名称。

2、被告的侵权行为

但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未经授权的第 5 季《中

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及《2016 好声音》)节目(以下

简称“涉案侵权节目”)。被告一是涉案侵权节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

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侵权节目,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

音”字样的侵权标识。被告二协助被告一进行涉案侵权节目的推广和组织海选,

并负责主办涉案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其中包括北京赛区的海选。

在涉案侵权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和广告招商的阶段,被告已经充分暴露

了其侵权行为,以及进一步侵权的意图。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

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

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

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被告已经开始录制“2016 中国

好声音”(或“2016 好声音”)节目,并对外宣称节目播出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一旦涉案侵权节目播出,被告的侵权影响和侵权后果将难以估量,而原告的损

失也将难以弥补。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 2016 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

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京 73 民初 47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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