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6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公告编号:2016-074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就上海灿星文
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
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同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签发的(2016)京 73 民初
472 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3-028
法定代表人:吴宏亮
被告一: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 33 号 8 幢 432 室
法定代表人:田明
被告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花园街甲 1 号院 1 号楼 4 层 413
法定代表人:田丽丽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
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
声音”的节目名称;
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
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原告的商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册驰名商
标 )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3、请求判决被告在腾讯网和法制日报上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暂计 5 亿元;
5、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全部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
用,暂计 1,000 万元。
(三)事实和理由
1、原告的权利基础
《The Voice of… 》(亦称《The Voice》)节目系荷兰 Talpa 公司独创开发的
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
Talpa Content B.V.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包括:
商标号 商标标识 类别 注册日期
1 G1098388 9, 14, 16, 25, 38, 41 2011 年 3 月 18 日
2 G1089326 9, 25, 35, 38, 41 2012 年 4 月 26 日
在 Talpa 公司的授权下,第 1-4 季《中国好声音》于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
制作和播出。Talpa 公司向制作公司提供制作宝典(Bible),并派出技术专家去
现场指导,确保节目制作达到 Talpa 公司的要求。Talpa 公司提供的节目制作宝
典详细记载了:节目标识的使用、节目名称、道具、舞台、灯光、摄影机位、
画面角度、录音设备、导师设置、主持人设置、现场乐队、选手的挑选流程、
节目剪辑、节目风格、化妆、盲选、赛程等。
第 1-4 季的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
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 the Voice of China”
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其知识产权都归属 Talpa 公司。
2016 年 1 月 28 日,Talpa Media B.V.(以下简称“Talpa Media”)和 Talpa Global
B.V.(以下简称“Talpa Global”)与原告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2016 年 5
月 10 日,Talpa Content B.V.(以下简称“Talpa Content”)和 Talpa Global 共同
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根据许可合同及授权书,原告获得独家授权在五年期限内
在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 5-8 季《中国
好声音》节目,并行使与《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使用许可。
同时,Talpa Content 和 Talpa Global 明确授权原告在许可期限内,针对其
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原告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鉴于 Talpa 公司的《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而且随
着《中国好声音》第 1-4 季在中国的热播,该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
及播出服务的名称“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当作为知名服务特
有名称予以保护;又由于节目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起极高知名度,相关节目
标 识 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原告享有的权利基础如下:
(1)对第 G1098388 号和 G1089326 号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对节目标识 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标识在第 9
类、第 38 类和第 41 类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3)对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娱乐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
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前述节目名称构成知名服
务特有名称。
2、被告的侵权行为
但被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未经授权的第 5 季《中
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及《2016 好声音》)节目(以下
简称“涉案侵权节目”)。被告一是涉案侵权节目的制作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上
宣传和推广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涉案侵权节目,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
音”字样的侵权标识。被告二协助被告一进行涉案侵权节目的推广和组织海选,
并负责主办涉案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其中包括北京赛区的海选。
在涉案侵权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和广告招商的阶段,被告已经充分暴露
了其侵权行为,以及进一步侵权的意图。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
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被告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包
含“中国好声音”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
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被告已经开始录制“2016 中国
好声音”(或“2016 好声音”)节目,并对外宣称节目播出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一旦涉案侵权节目播出,被告的侵权影响和侵权后果将难以估量,而原告的损
失也将难以弥补。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 2016 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
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6)京 73 民初 472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