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
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达鑫”或“公司”)委托,指派徐佳律师、
蔡佳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恒基达鑫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
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承
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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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恒基达鑫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6年6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6月24日
下午2:30时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度股东大会。
2、2016年6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
式、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告知了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以及会议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4日下午2:30时在珠海市吉大水湾路368号南
油大酒店玻璃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的交易时间上午
9:30-11:30和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
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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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122,842,1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97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授信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股东
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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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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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盖章签署页]
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继宁 徐 佳
蔡佳玲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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