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柳化股份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49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相关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从相关银行获悉,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中成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
分行(下简称“厦门银行珠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珠海
中院”)给相关银行送达了《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4 民初 38 号之
一﹞(下简称“裁定书(1)”)。厦门银行珠海分行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向珠海中院提交诉讼保
全申请,请求冻结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珠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冻结公司名下 4 个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
国建设银行柳州柳北支行,账号:45001625153050700929;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雀
儿山支行,账号:2105405009221002522;3、开户行:中国银行柳州市八一支行,账号:617157487553;
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柳州分行雀儿山支行,账号:2105405029300009422。财产保全金额以人
民币 150,000,000.00 元为限。上述冻结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质押或以其他
方式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继续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继续冻结,申
请人需在冻结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珠海中院提出书面的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
人自行承担。裁定书(1)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珠海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同时,公司还从柳州市行政审批局获悉,近日珠海中院给他们送达了《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 04 民初 38 号之三﹞(下简称“裁定书(3)”)。厦门银行珠海分
行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向珠海中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公司所持有的柳州柳益化工有限公
司(下简称“柳益公司”)100%的股权。珠海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冻结公司所持柳益公司 100%的股权。财产保全金额
以人民币 150,000,000.00 元为限。上述冻结的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质押或以
其他方式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
七条之规定,股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继续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如继续冻结,申
请人需在冻结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珠海中院提出书面的续冻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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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6-049
人自行承担。裁定书(3)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珠海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查证,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银行账户及股权均已被冻结,冻结期内公司不得转移、变卖、抵
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柳益公司股权。该事项已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
成一定不良影响,目前影响程度尚无法估量。公司仍将保持与厦门银行珠海分行沟通,希望通过和
解或调解方式解决此借款合同纠纷,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继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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