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进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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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8 证券简称:共进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36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77 号)核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共进股份”)以 34.5 元/股的价格向 8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241,06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95,316,57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人民币 30,715,698.26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1,562,386,631.74 元。以上资金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全部到账。中勤万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勤信验字[2016]第 1086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等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行招商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

日,本次募投项目“宽带通讯终端产品升级和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

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太仓市同维电子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对应募集资金监管分别

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陆渡支行及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账号 金额(万元) 用途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 深圳市共进 758867407552 20,000.00 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

有限公司深圳 电子股份有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蛇口支行 限公司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 深圳市共进 75590136171070 16,707.00317 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

有限公司深圳 电子股份有 1 4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市分行蛇口支 限公司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行 用途。

中国光大银行 深圳市共进 78180188000098 31,062.61 该专户仅用于基于人工

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股份有 259 智能云平台的智慧家庭

深圳市分行蛇 限公司 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

口支行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 深圳市共进 81103010127000 21,951.83 该专户仅用于可大规模

有限公司深圳 电子股份有 92438 集成智能生物传感器研

市分行 限公司 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中信银行股份 深圳市共进 81103010123000 11,635.14 该专户仅用于生物大数

有限公司深圳 电子股份有 95648 据开发利用关键技术研

市分行 限公司 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中国银行股份 太仓市同维 471568828025 27,882.08 该专户仅用于宽带通讯

有限公司太仓 电子有限公 终端产品升级和智能制

陆渡支行 司 造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中信银行股份 太仓市同维 81120010126001 27,000.00 该专户仅用于宽带通讯

有限公司太仓 电子有限公 56245 终端产品升级和智能制

支行 司 造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通知国信证券,并承诺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光辉、王展翔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国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该专

户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

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

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太仓同维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宽带通讯终端

产品升级和智能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共进股份及太仓同维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共进股份作为太仓同维实施太仓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权益

持有人,应当确保太仓同维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太仓同维和银行应当配合共进股份的调查与查询。

4、国信证券作为共进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太仓同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行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以

及共进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太仓同维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太仓同维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太仓同维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王展翔 、 戴光辉 可以随时

到银行查询、复印太仓同维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太仓同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太仓同维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太仓同维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

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太仓同维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该专户净额的 20%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太

仓同维、银行、共进股份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太仓同维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捌 份,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

圳、江苏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太仓同维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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